{"error":false,"id":["1051004070200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004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9-2-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09:59+08:00","提案日期":"2016-10-14","最新進度日期":"2016-12-21","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6/LCEWA01_090206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6/LCEWA01_090206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06_00046/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512210703002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2210703004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6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呂孫綾","施義芳","江永昌","陳賴素美","周春米","鄭運鵬","黃國書","蘇巧慧","鍾佳濱","吳琪銘","林淑芬","吳玉琴","劉建國","鍾孔炤","黃秀芳","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會期":"09-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14","2016-10-18"],"會議代碼":"院會-9-2-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9-2-23-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9619號","提案編號":"822委19619","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對於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旅客，得收取非屬規費性質之觀光保育費賦予法源，以讓相關地區因外來遊客大量增加所帶來之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等問題，有相對應之經費可供維護及解決。此做法於世界其他國家亦行之多年，且成效良好，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世界其他國家，為保育觀光地區，對於遊客得收取相對應之保育費用，例如帛琉、菲律賓、日本等國家，均有如海洋保育費、入山費等相關收費，以做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觀光資源之經費來源。\n二、台灣近年來大力推廣觀光，觀光客人數屢創新高，但亦造成部分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因人潮眾多，而造成環境保育、垃圾處理等相關問題，此等事項之解決，均需有相對應之財源以資解決，方能維特原有之觀光品質及生態保育。但因受限於無法源基礎，致使有心維持及提昇觀光品質之各級主管機關，無法對於遊客收取觀光保育費用，以支應相關經費支出。參考世界各國及我國實際狀況，亟須賦予收取觀光保育費之法源基礎，在有相對應經費來源下，才得確保觀光品質及維持原有生態面貌。","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1","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規定，原本文改置第一項，未予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對於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遊客，得收取一定之觀光保育費，以做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之費用，其相關收繳納方式、收費對象、差別費率及作業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則授權行政命令處理。\n\n三、發展觀光吸引大量之觀光客，但亦可能造成環境破壞、垃圾處理等相關問題，為維持其原有景觀面貌必須有相對應之經費以支因應，此於世界其他國家亦然，因此對於遊客收取非屬規費性質之觀光保育費實有必要。\n\n四、至尚未納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地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均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故認有應收取而尚未納入收取之地區，自應依相關規定，納入為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光態景觀區後，始得收取觀光保育費。而得收取觀光保育費之地區，亦得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收取或為不同標準之收取。","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對於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收取進入旅客之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04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04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04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04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