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026070201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026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9-2-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05:30+08:00","提案日期":"2016-11-04","最新進度日期":"2019-05-27","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4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09_0003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賴素美","吳玉琴","鄭運鵬","鍾孔炤","黃秀芳","施義芳","邱泰源","賴瑞隆","黃國書","陳歐珀","鍾佳濱","蕭美琴","羅致政","洪宗熠","陳素月","呂孫綾","邱議瑩","劉世芳","李俊俋","蔡易餘","林俊憲","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725號","提案編號":"462委19725","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公車、客運、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均有法律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險或乘客險，卻獨漏計程車，對於搭乘計程車之乘客保障不周，爰此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乘客險，使乘客搭乘計程車能獲得周全的保障，進而促進計程車客運業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細數所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僅有計程車未有法律強制投保乘客險。\n二、目前雖有交通部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38%的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有6成的機率搭到未有乘客險的車輛，而無法受到保障。\n三、綜上，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要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79","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四項，鑒於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車隊）者需投保每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意即現行交通部已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38%的車輛加入車隊，換言之，全國民眾有6成的機率搭到未有乘客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使經營計程車可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使所有搭乘計程車民眾都能獲得保障。","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與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6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