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09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8:14+08:00","提案日期":"2016-11-18","最新進度日期":"2017-05-18","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1_0003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賴瑞隆","尤美女","陳賴素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姚文智","蕭美琴","陳其邁","蘇治芬","蔡適應","呂孫綾","吳志揚","林麗蟬","陳曼麗","鍾佳濱","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824號","提案編號":"462委19824","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有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係依照每車油耗量隨車徵收，忽略車輛是否有使用燃油及燃油量多寡，致使車輛無論上路與否均被課徵相同的使用費，不僅違背「使用者付費原則」，亦等於懲罰節能減碳或鮮少上路的使用者。爰此，為使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方式與徵收目的相符，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汽車燃料費應改由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七條，明定汽車燃料費應改由隨油徵收。汽車燃料費（簡稱汽燃費）的目的，乃藉由課徵汽燃費做為籌措道路養護、修建和安全管理經費，並分配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惟目前汽燃費係以隨車徵收方式，對於汽機車主而言，買了車，不管有沒有開上路，都要繳納同樣額度的汽燃費，有違「使用者付費原則」，亦與徵收目的不符。\n二、修正第八十一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七條，明定汽車燃料費應改由隨油徵收。汽車燃料費（簡稱汽燃費）的目的，乃藉由課徵汽燃費做為籌措道路養護、修建和安全管理經費，並分配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惟目前汽燃費係以隨車徵收方式，對於汽機車主而言，買了車，不管有沒有開上路，都要繳納同樣額度的汽燃費，有違使用者付費原則，亦與徵收目的不符。\n\n二、新增第三項：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維持大眾運輸業者之法定權益，增訂第三項，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交通部應協同相關單位訂定補助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與經濟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n\n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交通部協同相關單位訂定補助辦法。"},{"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101","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需較長的行政作業時間，爰此修正本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9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09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09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09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