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10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10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7:29+08:00","提案日期":"2016-11-18","最新進度日期":"2017-05-18","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30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1_0001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趙正宇"],"連署人":["黃偉哲","吳思瑤","許智傑","王定宇","李麗芬","蘇巧慧","鍾佳濱","郭正亮","邱泰源","陳素月","吳玉琴","吳琪銘","蘇治芬","尤美女","蔡易餘","洪宗熠","劉建國","邱議瑩","陳賴素美","吳焜裕","陳曼麗","李俊俋","蕭美琴","呂孫綾","鄭寶清","林俊憲","黃秀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830號","提案編號":"462委19830","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趙正宇等30人，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係照每車油耗量隨車徵收，忽略車輛是否有使用這項因素，致使車輛無論上路與否均被課徵相同的使用費，不僅違背使用者付費原則，亦等於懲罰節能減碳而鮮少上路的使用者。爰此，為使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方式與徵收目的相符，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改由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七條，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為隨油徵收：\n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的目的，乃藉由課徵汽燃費以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惟目前汽燃費係以隨車徵收，對於汽機車主而言，買了車，不管有沒有常常開上路，每年都必須繳納相同額度的汽燃費，並不合理，違背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亦與徵收目的不符。是以，汽燃費徵收方式實有修正必要，改為隨油徵收，符合徵收目的，亦能鼓勵節能減碳。\n二、修正第八十一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汽車燃料使用費以隨油方式徵收之。蓋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目的，乃藉由課徵汽燃費以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惟目前汽燃費係以隨車徵收，忽略車輛是否有使用這項因素，致使車輛無論上路與否均被課徵相同的使用費，不僅違背使用者付費原則，亦無法反映徵收目的，特予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該筆規費未來將因附隨於石油價格中而由石油公司或加油站代收，石油公司或加油站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是以關於徵收辦法之訂定，除財政部外，亦應會商經濟部共同定之。\n\n三、新增第三項；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維持大眾運輸業者之法定權益，增訂第三項，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交通部應定辦法補貼之。","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與經濟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n\n依法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大眾運輸工具，交通部應定辦法補貼之。"},{"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101","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需較長的行政作業時間，爰此修正本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布之","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0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0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0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