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10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10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8:20+08:00","提案日期":"2016-11-18","最新進度日期":"2017-05-03","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1_00034/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5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李鴻鈞等17人、委員郭正亮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1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議案編號":"1060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1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賴瑞隆","鄭寶清","陳賴素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姚文智","鄭運鵬","蕭美琴","陳其邁","葉宜津","陳雪生","陳素月","劉櫂豪","周陳秀霞","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9836號","提案編號":"756委19836","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有鑑於酒後駕車事件層出不窮，其中許多駕駛人為酒駕累犯，相較各國酒駕罰則，台灣現行罰則實屬過輕，以致酒駕者有恃無恐，犯行不斷，致許多無辜用路人受害，家庭破碎，為遏止酒駕者一再肇事並予以警惕，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今年十月十九日張男酒駕肇事，撞死一名老翁，經媒體披露，張男四個月前才因酒後騎車被警攔查送辦。同月二十四日，焦姓男子與朋友飲酒，堅持自己開車回家，員警欲上前盤查，焦男開車狂奔，直到撞上人行道護欄才被員警制服，經查，焦男三年五次酒駕，為酒駕累犯。\n二、為求有效遏止酒駕案件發生，是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十年，至盼透過提高罰鍰達到進一步成效。\n三、修正第三項，許多酒醉駕車者為累犯，為遏止酒駕者一再肇事並予以警惕，爰提案駕駛人酒駕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n四、為求逃避酒醉駕駛後續刑責，很多駕駛選擇拒測，此舉不僅增加警方工作負擔，也導致同屬酒駕面臨不同懲處的不公平，因此提高拒絕接受測試的罰鍰，藉以讓駕駛人能配合測試。\n五、新增第七項，賦予汽車同行乘客相當義務，藉由同行乘客的禁止，降低酒駕機率。","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9","說明":"一、為求有效遏止酒駕案件發生，是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十年，至盼透過提高罰鍰達到進一步成效。\n\n二、修正第三項，許多酒醉駕車者為累犯，為遏止酒駕者一再肇事並予以警惕，爰提案駕駛人酒駕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n\n三、修正第四項，為求逃避酒醉駕駛後續刑責，很多駕駛選擇拒測方式，此舉不僅增加警方工作負擔，也導致同屬酒駕面臨不同懲處的不公平，因此提高拒絕接受測試的罰鍰，藉以讓駕駛人能配合測試。\n\n四、新增第七項，賦予汽車同行乘客相當義務，藉由同行乘客的禁止，降低酒駕機率。","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十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同行乘客，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處以新臺幣十萬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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