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18070201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18070201800","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6:36+08:00","提案日期":"2016-11-25","最新進度日期":"2017-05-18","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2_0020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王定宇","張廖萬堅"],"連署人":["李俊俋","施義芳","洪宗熠","邱議瑩","吳琪銘","陳亭妃","呂孫綾","鍾佳濱","黃國書","羅致政","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907號","提案編號":"462委1990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王定宇、張廖萬堅等16人，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徵收」方式已不符合比例原則。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且為改善空氣品質，降低移動污染源，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改為「隨油徵收」方式。特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目前對於空污費、水污費和土污費之徵收，皆有納入使用數量之概念，例如空污費「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水污費「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土污費「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n二、基於提倡綠能、重視環保、降低空污以及使用者付費等因素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採「隨油徵收」方式，俾符合社會潮流需求。至於交通部宣稱，「曾於民國50年7月至51年8月實施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惟導致當時非車用油及免稅油與一般車用油產生價差，造成民間流用及地下油行猖獗，逃漏繳費情形較實施隨車徵收更為嚴重，故隔年即調整回隨車徵收。經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商，50年代實施隨油徵收產生之問題，現今仍有可能發生」之說法實為不當，所謂「民間流用及地下油行猖獗」是政府稽查不力問題，與隨油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政策不相干，故「隨油徵收」政策應再次啟動。","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由現行的「隨車徵收」制改為「隨油徵收」制。\n\n二、隨油徵收方式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至於受到「隨油徵收」方式衝擊之大眾運輸及其他交通運輸業，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或減免，並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費率、減免或補貼之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1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8070201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8070201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18070201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