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21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21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6:57+08:00","提案日期":"2016-11-25","最新進度日期":"2016-11-29","法律編號":["01259"],"法律編號:str":["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議案名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2_0021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林麗蟬","楊鎮浯","徐榛蔚","趙正宇","許毓仁","林德福","王育敏","徐志榮","周陳秀霞","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陳宜民","黃昭順","曾銘宗","蔣萬安","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169號委員提案第19918號","提案編號":"1169委1991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以法律定之。惟我國現行法制卻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之位階，規範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及放假方式，實難謂妥適，故有將位階自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另為紀念於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定為解嚴及言論自由日，該紀念日只紀念不放假，不影響社會公私部門正常運作，爰提出制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影響民眾假期之安排、公司行號之企業運作、海陸空交通運輸之調度及行政機關為民服務之時間，均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惟查，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主要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位階予以規範，實有未妥，而應以法律定之。另查，於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的重要法律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隨著戒嚴令的解除，此管制辦法亦在76年7月15日宣告廢除，此正象徵中華民國之言論自由獲得重生之機會，此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日子，值得將該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只紀念不放假，不影響社會公私部門正常運作。特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其要點如次：\n一、本條例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n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n三、紀念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n四、節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n五、紀念日、節日之紀念或慶祝方式。（草案第七條）\n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規定。（草案第八條）\n七、有鑑於各種特殊職業別之實際需要，以及各種行業別之實際需求有別，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或由主管機關調移之。（草案第九條）\n八、各種不同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於具特殊意義之特定日，常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舉辦活動之需要，因不涉放假，爰對於不屬本條例規範範圍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以符實務。（草案第十條）","對照表":[{"law_id":"01259","law_name":"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增訂":"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歷史緣由、社會背景或重要人物，以在國家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或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n\n三、查民國8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一條條文，原住民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該日具有紀念性，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n\n四、天穿日，亦稱天穿節或補天節，起源於古代女媧補天的民俗傳說，乃客家人感謝與懷念女媧補天相助的特別節慶。每遇「天穿日」，客家人就會放下工作，一方面為繁忙的日子提供休閒的時間，也使大地能夠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如自現代環境保護來看，適時給予大自然休養生息的時間，更能讓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再生不絕。於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廣徵客家人士意見後，宣布把「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作為中華民國「全國客家日」。\n\n五、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通過了將每年的6月5日作為「世界環境日」（WED）的建議，以提醒全球居民提高環保意識和採取環保行動，爰將此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n\n六、為紀念於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同時使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自由之「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失其效力，使臺灣言論自由能夠重獲新生，特將解嚴日亦定為言論自由日。","增訂":"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n\n二、原住民族日：一月二十日。\n\n三、全國客家日（天穿日）：農曆一月二十日。\n\n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n\n五、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n\n六、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n\n七、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n\n八、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n\n九、環境日：六月五日。\n\n十、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七月十五日。\n\n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n\n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n\n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n\n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n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說明":"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放假之紀念日與不放假之紀念日。","增訂":"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明定民俗節日、道教節、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臺灣光復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之日期。","增訂":"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民俗節日：\n\n(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n\n(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n\n(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n\n(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n\n(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n\n(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n\n三、婦女節：三月八日。\n\n四、植樹節：三月十二日。\n\n五、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n\n六、兒童節：四月四日。\n\n七、勞動節：五月一日。\n\n八、軍人節：九月三日。\n\n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n\n十、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n\n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放假事宜。\n\n二、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等5個節日，為民間重要之習俗節日，常有相配合之民俗活動，故依慣例為放假日之明定。\n\n三、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兒童福利的國際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兒童節」的概念，號召各國設立自己的兒童紀念日。考慮增加親子互動之機會，爰定於兒童節放假一日。","增訂":"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n\n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n\n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n\n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n\n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n\n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n\n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說明":"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增訂":"第七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n\n二、原住民族日、和平紀念日、環境日：\n\n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n\n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n\n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及言論自由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n\n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n\n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n\n(一)孔子誕辰紀念日。\n\n(二)國父誕辰紀念日。\n\n(三)行憲紀念日。\n\n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對紀念日及節日，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說明":"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以及補假的日期。","增訂":"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說明":"一、有鑑於各種特殊職業別之實際需要，以及各種行業別之實際需求有別，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或由主管機關調移之。\n\n二、本條第一至第三款，乃是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2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本條例之規範。\n\n三、本條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含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單位在內。","增訂":"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n\n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n\n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n\n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說明":"各種不同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於具特殊意義之特定日，常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舉辦活動之需要，因不涉放假，爰對於不屬本條例規範範圍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以符實務。","增訂":"第十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說明":"明定有關實務執行層面之細節性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規範，以符彈性。","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實施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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