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22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22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4:59+08:00","提案日期":"2016-12-02","最新進度日期":"2016-12-06","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3_0003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王育敏","江啟臣","李彥秀","林為洲","林德福","林麗蟬","柯志恩","徐志榮","陳宜民","陳雪生","馬文君","張麗善","曾銘宗","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9928號","提案編號":"468委19928","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鑑於依現行規定，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可以銜接，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公務員如轉任勞工，原本的公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為消除人才流動障礙，公教人員保險法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訂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得併計勞保年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為有效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互通，並求法制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使曾任公務員之勞工退休權益亦可獲得充分保障，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根據現行規定，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可以銜接，但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公務員如轉任勞工，原本的公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為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積極消除人才流動障礙，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n\n二、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保。\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十五年以上。\n三、無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之情形之一者。\n前項被保險人應按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應包含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2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2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2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2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