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219070201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219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47:48+08:00","提案日期":"2016-12-23","最新進度日期":"2017-05-31","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2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2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6_00205/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30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30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5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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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101號","提案編號":"1539委20101","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林麗蟬、許毓仁等16人，鑑於網路科技、數位經濟興起，創新科技成為國家經濟成長關鍵。惟新創事業或公司開發創新技術時期所需資金龐大，且因面臨高失敗風險，投資者多不願於此時貿然投資，導致創業者資金籌措困難而後繼乏力，殊為可惜。我國游離資金過多，投資比例過低，為推動我國產業轉型、發揮國家政策引導資金投資及產業發展之功能，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投資人投資經主管機關所認定具新創能力之產業者，提供租稅誘因，透過法令引導資金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促進創新科技之技術研發及提升我國經濟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網路科技、數位經濟興起，創新科技成為國家經濟成長關鍵。我國亦有五大創新產業、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劃等創新創業政策，根據國發會統計，104年我國新創事業共獲國內外創投及企業投資總金額約新臺幣150.3億元，相較於103年總投資金額新臺幣53.2億元，呈大幅成長趨勢。\n二、惟台灣存有創業資金斷裂現象，根據《數位時代2016創業大調查》，台灣新創事業最缺乏的是種子輪及天使輪投資，95.1%創業者創業時需倚賴自有資金。A輪募資以前之種子輪因所需資金龐大，且面臨高失敗風險，較不受投資者青睞，導致台灣創業者早期發展緩慢，創業失敗率上升。2014年美國CB Insights研究亦指出，新創團隊無法募集足夠的資金，是新創團隊失敗的第二大主因。\n三、為改善新創早期募資困難、創業資金斷裂問題，並鼓勵具有豐富投資經驗或產業經驗之投資者投資早期新創事業，全球許多國家積極推動投資新創事業之獎勵減稅法規，包括英國「企業投資計畫」（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EIS）及「公司創業投資」（Corporate Venturing Scheme, CVS）、澳洲「早期投資者租稅優惠」（Tax Incentive for Early Stage Investors）、新加坡「天使投資者減稅計畫」（Angel Investors Tax Deduction Scheme）等。根據HM Revenue & Customs 2015年統計，自2012年英國開辦「企業投資計畫」至2015年為止，共有2,800家新創事業透過「企業投資計畫」籌措超過2.4億英鎊早期資金；Deloitte 2013年調查亦指出58%天使投資者表示若「企業投資計畫」未實施即不會進行投資。而根據2015年英國Tech City UK統計，英國新創事業至2015年底已創造2萬個新工作機會，倫敦更成為歐洲第一大新創創業生態系，顯示新創投資減稅鼓勵確有加速創新、帶動經濟成長之成效。\n四、我國上市櫃公司滯留海外第三地獲利未匯回金額至今年上半年已達4.4兆元，相當我國四分之一之國內生產毛額。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固定資本，即投資支出，更從2000年25%一路下降至近年約20%，顯示我國雖有足夠資本，但卻沒有適當的管道引導資金投資。國內游離資金過多，資金多流向國外投資及股匯或房地產等，使得國內產業長期投資不足，導致經濟成長動能衰弱，無法帶動國內經濟成長。\n五、為發揮國家政策引導資金投資及推動產業發展之功能，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針對投資人向具新創能力之創新產業之投資，提供租稅誘因，透過引導資金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促進創新科技之技術及知識發展，進以提升經濟成長。","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網路科技、數位經濟興起，全球已進入第四次工業革命世代，創新科技成為國家經濟成長關鍵。惟新創企業開發創新技術種子期所需資金龐大，且面臨高失敗風險，往往導致創業者資金籌措困難。\n\n三、為推動我國產業轉型、發揮國家政策引導資金投資及產業發展之功能，並提升投資人投資創新產業之意願，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針對投資人向具新創能力之創新產業之投資，提供租稅誘因，透過引導資金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促進創新科技之技術及知識發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具投資或產業經驗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達一定投資金額以上，得以其取得該新創事業股權後繼續持有之第二年度，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抵減其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或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第一項具投資或產業經驗之個人及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之認定、投資抵減之一定投資金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9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19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19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19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