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223070201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223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9-3-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40:32+08:00","提案日期":"2017-02-17","最新進度日期":"2017-05-01","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1_00019/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5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麗善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0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6人「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施義芳","黃國書","周春米","邱志偉","黃秀芳","葉宜津","高志鵬","吳焜裕","洪宗熠","楊曜","郭正亮","鍾孔炤","王定宇","邱泰源","陳曼麗","余宛如","鍾佳濱","鄭運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0147號","提案編號":"1641委2014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依憲法規定，國家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負有照顧之責，截至105年第3季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519,518萬人，而低收入戶人數為328,336人，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比例約為1.40%，對於低收入戶生活上之扶助與救濟，在《社會救助法》業已規範保障，然而對於低收入戶殯葬事項之照顧，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之財政收入不一，導致減免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及「部分酌收」等規定，既然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生活救助有統一標準，對其使用殯葬設施相關收費之補助標準，亦應採取全國一致性措施，不因戶籍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列上述規定，俾彰顯政府照顧低收入戶國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揭櫫：「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故知，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動產金額（存款+投資等）及不動產總值（土地+房屋）未超過當年度公告標準之低收入戶，係屬國家應照顧之經濟弱勢族群。\n二、政府每月發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僅足以支付戶內人口生活費達到生活之標準，若戶內人口因意外或傷病不幸死亡，其喪葬費用（火化及納骨塔塔位等）皆造成渠等財政窘迫之鄉（鎮市）低收入戶一筆極大之額外負擔，故基於照顧弱勢，該費用應予以免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n\n三、低收入戶為經濟弱勢者，每月生活扶助金僅達生活標準，若戶內人口亡故，其喪葬費用亦是項嚴重負擔；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標準不一，對低收入戶者產生地域不公現象，故為齊一標準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新增本條條文。","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n\n一、火化殯葬設施。\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3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23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23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23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