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103070201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103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9-3-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42:18+08:00","提案日期":"2017-02-17","最新進度日期":"2017-05-03","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1_0005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5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李鴻鈞等17人、委員郭正亮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曼麗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1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議案編號":"1060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蔡適應","邱議瑩","呂孫綾","林靜儀","蘇震清","劉世芳","劉建國","吳玉琴","鄭寶清","李麗芬","施義芳","余宛如","蔡易餘","陳素月","周春米","邱泰源","吳焜裕","姚文智","郭正亮","陳明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212號","提案編號":"756委2021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鑑於駕駛人拒絕酒測者之比例有逐年攀升的趨勢，其多半是明知故犯，由於和酒測值超過容許標準所遭受到之處罰相比較而言，拒測之處罰相對較少，刑責風險最低，因此惡意拒測。事實上，酒駕已是錯誤行為，拒絕酒測顯然是錯上加錯，理應科以酒測值違反容許標準之最高罰鍰，且延長因吊銷駕照而不得考領之管制期，才能達到嚇阻拒絕酒測之惡性行為；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拒絕酒測者之罰金至二十萬元，並延長吊銷駕照不得考領之管制期，自三年延長至五年，以期對心存僥倖或惡意拒測者達到嚇阻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駕駛人拒絕酒測者之比例有逐年攀升的趨勢，近三年來逐年向上攀升，根據警政署提供之統計資料如下：\n二、會拒絕酒測者，除了少部份是因法律條文不清楚，心存僥倖，以為沒有酒測便不會有酒測值，警方無法判斷其超標與否而逃過處罰。但事實上，多半是是明知故犯，因其明知一旦酒測值超過容許標準，除了本條文第一項規定之行政處罰之外，還有被科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之虞，依據該條文一旦酒測值超標，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旴衡輕重之下，拒絕酒測處罰最少，風險最低。\n三、故拒絕酒測應屬惡性重大，原條文之罰則並不高於酒測超標，顯不合理，應科以超過本條文第一項酒測超標之處罰標準，才能對酒駕拒測者達到嚇阻效果。在罰鍰方面，至少應提高到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之罰金上限相同，科以酒測值違反容許標準之最高罰鍰；在吊銷駕照不得考領之管制期方面，也應自現行三年延長至五年。\n四、酒駕已是錯誤行為，拒絕酒測顯然是錯上加錯，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拒絕酒測之罰則，以期對心存僥倖或惡意拒測者達到嚇阻效果。","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9","說明":"一、修正第四項，拒絕酒測罰鍰，從現行九萬元提高至二十萬元。\n\n二、會拒絕酒測者，少部分是因法律條文不清楚，心存僥倖，以為沒有酒測便不會有酒測值，警方無法判斷超標與否因而逃過處罰。但多半是是明知故犯，因其明知一旦酒測值超過容許標準，除了本條文第一項規定之行政處罰之外，還有被科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之虞，依據該條文一旦酒測值超標，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旴衡輕重之下，拒絕酒測處罰最少，風險最低。\n\n三、故拒絕酒測應屬惡性重大，原條文之拒測罰鍰並不高於酒測超標，顯不合理，應科以超過本條文第一項酒測超標之處罰標準，且與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罰金之上限相同，才能對酒駕者達到嚇阻效果。","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現行":"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82","說明":"一、修正第三項，拒絕酒測吊銷駕照，不得考領駕照之管制期，從現行三年延長至五年。\n\n二、酒駕已是錯誤行為，拒絕酒測顯然是錯上加錯，期對心存僥倖或惡意拒測者達到嚇阻效果。","修正":"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103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03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03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03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