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1180703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118070300100","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58:23+08:00","提案日期":"2017-01-18","最新進度日期":"2017-12-26","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審查委員會":"本院內政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40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40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5100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18"]},{"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4,"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內政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n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n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n二、舉辦祭祀活動。\n\n三、內部行政管理。\n\n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n\n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三十五條"},{"現行法":"第三十六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三十六條"},{"現行法":"第三十七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現行法":"第五十二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現金及銀行存款。\n\n二、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債券。\n\n三、以前款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n\n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金融債券、公司債、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n\n五、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n六、債券型基金。\n\n七、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n八、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n\n九、經核准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需用之土地、營建及相關設施費用。\n\n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合計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第九款之投資總額不得逾投資時信託財產當時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n\n第一項第九款殯儀館或火化場設置所需費用之認定、管理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之一"},{"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之二"},{"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之三"},{"現行法":"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之款項、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相關資訊。","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五條"},{"現行法":"第八十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未設立管理費專戶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支出管理費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專戶收支運用資料公開與更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相關資料報經備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八十條"},{"現行法":"第八十一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八十一條"},{"現行法":"第八十二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八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1180703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180703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180703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1180703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