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309070201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309070201700","會議代碼":"院會-9-3-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36:09+08:00","提案日期":"2017-03-17","最新進度日期":"2019-05-27","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21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5/LCEWA01_090305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5/LCEWA01_090305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5_0005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蔡適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周陳秀霞","鄭寶清","邱議瑩","黃偉哲","葉宜津","鄭運鵬","林俊憲","莊瑞雄","蔡易餘","盧秀燕","黃昭順","陳明文","陳學聖","李俊俋","王定宇","羅致政","管碧玲","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會期":"09-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17","2017-03-21"],"會議代碼":"院會-9-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0334號","提案編號":"462委20334","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21人，鑑於我國就上市車輛審查之碰撞法規僅為最低安全標準，實難以使民眾區別車輛安全性之優劣程度。為提供更切合用路人需求之保障，督促車商研發出更安全的車輛，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受審驗車型之安全檢驗結果，並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告，且應參考國外NCAP制度，就審驗之結果實施分級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我國市場所販售之車款，不論國產還是進口車型，上市前都須通過交通部訂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五項「側方碰撞乘員保護」與第四十六項「前方碰撞乘員保護」規定，此即所謂碰撞法規。\n二、然而，碰撞法規僅為最低安全標準，事實上無法使民眾區別車輛安全性之優劣程度，且碰撞測試車輛係由廠商所提供測試，測試後經由碰撞測試機構提出報告再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除非廠商自行公開測試資料，否則一般民眾僅能獲知此該車型是否通過碰撞測試，而無從得知該車碰撞成績與相關細節資訊。\n三、相較於國外，許多國家除了依法要求車輛上市前要經碰撞測試合格，還另外支持民間成立獨立機構，推動「新車評價計畫」（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NCAP）制度，另行以更嚴格標準，對已上市車輛做碰撞測試，並將複雜之車輛安全性能指標，轉化成消費者淺顯易懂之評價星等，提供消費大眾於市面上購車時之參考依據。\n四、NCAP測試內容不僅包含較高之測試撞擊速度、較全面之撞擊角度，還會看是否配備主動性安全式設備，例如防鎖死煞車系統等，有些甚至會針對行人碰撞防護、兒童安全座椅及翻滾預防等項目進行檢測。目前有實施NCAP制度的國家，分別有美國NCAP、美國IIHS、歐洲Euro-NCAP、日本J-NCAP、中國CNCAP、澳洲ANCAP、韓國KNCAP、拉丁美洲Latin-NCAP、東南亞國協ASEAN-NCAP等。\n五、為提供更切合用路人需求之保障，強化國內車輛安全檢測之透明，並督促車商研發出更安全的車輛，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就受審驗之車型，公布其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並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告，並應參考國外NCAP制度，就審驗之結果實施分級制度。","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n\n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n\n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n\n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n\n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76","說明":"一、依據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我國市場所販售之車款，不論國產還是進口車型，上市前都須通過交通部規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五項「側方碰撞乘員保護」與第四十六項「前方碰撞乘員保護」規定，此即所謂碰撞法規。\n\n二、然而，碰撞法規僅為最低安全標準，事實上無法使民眾區別車輛安全性之優劣程度，且碰撞測試車輛係由廠商所提供測試，測試後經由碰撞測試機構提出報告再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除非廠商自行公開測試資料，一般民眾僅能獲知此該車型是否通過碰撞測試，而無從得知該車碰撞成績與相關細節資訊。\n\n三、相較於國外，許多國家除了要求依法車輛上市前要經碰撞測試合格，還另外支持民間成立獨立機構，推動「新車評價計畫」（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NCAP）制度，另行以更嚴格標準，對已上市車輛做碰撞測試，並將複雜之車輛安全性能指標，轉化成消費者淺顯易懂之評價星等，提供消費大眾於市面上購車時之參考依據。\n\n四、NCAP測試內容不僅包含較高之測試撞擊速度、較全面之撞擊角度，還會看是否配備主動性安全式設備，例如防鎖死煞車系統等，有些甚至會針對行人碰撞防護、兒童安全座椅及翻滾預防等項目進行檢測。目前有實施NCAP制度的國家，分別有美國NCAP、美國IIHS、歐洲Euro-NCAP、日本J-NCAP、中國CNCAP、澳洲ANCAP、韓國KNCAP、拉丁美洲Latin-NCAP、東南亞國協ASEAN-NCAP等。\n\n五、為提供更切合用路人需求之保障，強化國內車輛安全檢測之透明，並督促車商研發出更安全的車輛，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就受審驗之車型，公布其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並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告，並應參考國外NCAP制度，就審驗之結果實施分級制度。","修正":"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汽車車輛型式安全檢測之檢驗結果，包含側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檢測數據，應於交通部官方網站公布之，並應就其結果予以分級。\n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n\n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n\n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n\n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09070201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09070201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09070201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09070201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