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313070201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313070201200","會議代碼":"院會-9-3-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32:10+08:00","提案日期":"2017-03-24","最新進度日期":"2017-03-2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6_0001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張麗善","徐志榮","李彥秀","林為洲","林麗蟬","黃昭順","林德福","陳宜民","陳雪生","馬文君","許淑華","曾銘宗","楊鎮浯","蔣萬安","盧秀燕","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355號","提案編號":"468委20355","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鑑於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遺屬雖可續領遺屬年金或一次領出差額，惟如親人只剩兄弟姊妹，卻因手足未受其扶養，依規定無法被認定為「遺屬」，導致剩餘老本只能充公，形同變相懲罰單身者。反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配偶外，得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未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考量現代人不婚不育的情況愈顯普遍，加上公保類似給付已有符合社會現況的彈性作法，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為避免形成單身歧視，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本條第一項領受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範圍修正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員。","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3070201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3070201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3070201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3070201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