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314070200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314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9-3-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32:40+08:00","提案日期":"2017-03-24","最新進度日期":"2017-05-31","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6/LCEWA01_0903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6_00025/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30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30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5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1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陳亭妃","黃偉哲","余宛如","邱泰源","施義芳","莊瑞雄","邱志偉","陳明文","黃國書","姚文智","王定宇","吳秉叡","趙正宇","羅致政","吳焜裕","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會期":"09-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3-24","2017-03-28"],"會議代碼":"院會-9-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19,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371號","提案編號":"1539委20371","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為鼓勵新創事業與扶持新興產業，改善產業創新環境，公司成立創新育成中心，以及公司投資或銀行融資新興產業，皆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範圍，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產業創新，提升我國新創事業育成能量，公司出資成立創新育成中心之金額，得適用本法之研發支出抵減項目。\n二、新興產業存在風險高、獲利不穩定、資訊不對稱，及資產難估價等問題，因此應以政策工具引導資金投入重點新興產業。而新興產業之成立，係為市場提供新產品、新服務、新經營模式，亦屬研究發展之範疇，因此公司投資或銀行融資新興產業，應視同研發支出，予以投資抵減，以利我國新興產業之扶持。惟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應配合我國產業政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我國產業發展現況而定之。","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5-12-15-修正:13","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三項。\n二、為鼓勵產業創新，提升我國新創事業育成能量，公司出資成立創新育成中心之金額，得適用本條第一項之研發抵減項目。\n三、新興產業存在風險高、獲利不穩定、資訊不對稱，及資產難估價等問題，因此應以政策工具引導資金投入重點新興產業。而新興產業之成立，係為市場提供新產品、新服務、新經營模式，亦屬研究發展之範疇，因此公司投資或銀行融資新興產業，應視同研發支出，予以投資抵減，以利我國新興產業之扶持。惟新興產業之適用範圍，應配合我國產業政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我國產業發展現況而定之。","修正":"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出資成立創新育成中心、公司投資或銀行融資新興產業，其支出金額，得適用前項之研究發展支出，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二項新興事業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314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4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4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314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