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060701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060701001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1:18:09+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7-05-15","法律編號":["01515","01513","01521","01517","01622","01592"],"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76/html"}],"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20-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51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16人分別擬具「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4號政府提案第15948號","提案編號":"24政15948","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n\n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95-01-06-修正:62","說明":"一、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並刪除「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及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n\n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89-12-29-修正:144","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又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意旨，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n\n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62","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又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實務上加計利息係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爰併予修正。","修正":"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現行":"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1-06-27-修正:78","說明":"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36","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又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意旨，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id":"01622","law_name":"菸酒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稅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2-05-14-修正:22","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五六號及第六一六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之制裁，乃罰鍰之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意旨，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6-01-03-修正:2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之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20","說明":"一、第一項前段就滯納金之徵收已訂有規範，爰刪除後段所定「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等文字。\n\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意旨，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1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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