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060702006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06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4:35+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9-03-18","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議案名稱":"「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3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蘇震清"],"連署人":["蔡易餘","賴瑞隆","郭正亮","蔡適應","邱泰源","蔡培慧","陳明文","李麗芬","江永昌","陳亭妃","鄭寶清","鄭運鵬","劉建國","劉櫂豪","余宛如","陳曼麗","陳賴素美","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20530號","提案編號":"99委20530","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蘇震清等20人，鑑於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未規定政府捐助比率50%以下之財團法人須將預算書送到立法院審議，發生其預算不受監督且無須公開其預、決算等財務資訊，主管機關對此類財團法人的監督偏於消極被動，有欠周延，致生各項弊端，實有強化監督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函送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案、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立法院者合計165家，該165家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與委辦收入104年度決算數494.46億元、105年度預算數483.03億元，約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數之2.5%。\n二、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故該等法人設置後業務之執行與推展，是否符合政府原始捐助目的，確實地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業務，允宜接受適當之監督。\n三、依據原條文第四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離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致有許多機關為規避立法院審查預算之程序，特意將捐助基金額度控制在50%以下，雖經本院各委員會預算審議通過多次決議要求增加送審比率，仍未竟全功。\n四、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捐助成立之證券期貨周邊財團法人及公司單位為例，該等法人係由政府獨家授權經營，享獨占利潤並支領優渥待遇及高額獎金，卻不受國會監督；另有機關現職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職務，除支領高額兼職費外尚領取高額獎金等等不受規範情事，社會批評之聲不斷。\n五、再者，各部會所轄財團法人不乏有政府低度捐助，雖未達預算書送審門檻，卻高度仰賴政府財源者，例如：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政府捐助比率為50%，因未超過50%致立法院無從審議其預算，然其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決算數受政府補助達99.93%及99.94%，卻仍能規避立法院的監督，其運用資金不透明，無法達到有效監督政府預算支出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n\n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n\n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n\n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law_content_id":"02301:02301:2008-05-02-修正:43","說明":"一、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函送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案、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立法院者合計165家，該165家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與委辦收入104年度決算數494.46億元、105年度預算數483.03億元，約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數之2.5%。\n\n二、據統計，截至104年底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計178家，期末投資總金額高達2151億4332萬5千元，其營運及資金運用情形無需由立法院審議。查104年前揭178家公私合營事業有41家發生虧損，占投資事業總家數之23.04%，本院難以有效監督。\n\n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各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日常運作經費達新台幣300餘億元，致國庫負擔沉重。\n\n四、為有效監督，爰提案修正政府投資未達50%之財團法人及機構應將年度營運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送立法院，俾利立法院審查預算參考。","修正":"第四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n\n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n\n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n\n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n\n各部門投資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達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機關應將年度營運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併送立法院，以利監督。"}]}],"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