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06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06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4:50+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7-04-1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3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麗芬","賴瑞隆","林岱樺","何欣純"],"連署人":["周春米","張廖萬堅","段宜康","鍾孔炤","余宛如","劉建國","周陳秀霞","呂孫綾","邱議瑩","吳思瑤","黃國書","吳秉叡","蕭美琴","劉世芳","李昆澤","蘇巧慧","施義芳","吳玉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鄭天財 Sra Kacaw","陳曼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532號","提案編號":"468委20532","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賴瑞隆、林岱樺、何欣純等25人，有鑑於部分投保單位未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期限繳納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保險費，因勞工已將個人負擔之保險費委由投保單位繳納，如投保單位未依期限繳納，有侵占被保險人保險費之嫌；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法催繳欠費及移送行政執行之行政成本頗巨。為強化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之責任與意識，且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參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之通報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網站公布欠繳保費之投保單位之法制及作業方式，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四)決議併購。(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n二、為保障勞工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加徵滯納金。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達二個月，並已移送行政執行者，為維護勞工權益，應按月公布於保險人網站。","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n\n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n\n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n\n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4-25-修正:23","說明":"一、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n\n二、據此，為強化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之責任與意識，且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爰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加徵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達二個月，並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按月公布於保險人網站；修正同條第四項後段，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並按月公布於保險人網站。\n\n三、配合第十七條第二項之修正，將同條第三項「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修正為「保險人對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於加徵滯納金之日起」。","修正":"第十七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n\n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達二個月，並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按月公布於保險人網站。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保險人對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於加徵滯納金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n\n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並按月公布於保險人網站。\n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06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