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06070201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060702012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3:36+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9-05-10","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27/10824011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6人及委員余宛如等23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30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10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徐志榮","蔣乃辛","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張麗善","江啟臣","許毓仁","吳志揚","林麗蟬","柯志恩","林為洲","陳宜民","費鴻泰","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李彥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536號","提案編號":"756委20536","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鑑+巷於慢車因其規格尺寸與制式車輛有相當的差異，具有因地制宜使用特性，均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交通管理需要管理，有鑑於近年來全球均提倡使用環保、節能、輕型及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載運客、貨，且國內觀光推動並已朝向慢速、深入地方之方向發展，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利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及管理需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地方政府發展及管理需要，修正本條例慢車定義，明確分為二輪之自行車及其他慢車等二類，並增訂其他慢車違反地方政府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管理規則及本章各條規定之處罰規定，以為配套。（修正章名及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n二、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明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戴安全帽及違反規定之對應處罰。（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n三、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章　慢車","說明":"章名修正","修正":"第三章　自行車及其他慢車"},{"現行":"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n\n一、自行車：\n\n(一)腳踏自行車。\n\n(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n(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n二、三輪以上慢車：\n\n(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n\n(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n\n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n\n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90","說明":"一、慢車因其規格尺寸與制式車輛有相當的差異，具有因地制宜使用特性，均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交通管理需要管理，有鑑於近年來全球均提倡使用環保、節能、輕型及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載運客、貨，且國內觀光推動並已朝向慢速、深入地方之方向發展，爰修正第一項慢車定義，將其明確分為二輪之自行車及其他慢車，並仍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管理規則，以利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及管理需要，得將所需之其他慢車，例如關山親水公園、池上伯朗大道等風景區使用電動輔助四輪慢車、彰化縣鹿港鎮之二輪人力手拉車、南投縣集集鎮之電動輔助三輪、四輪慢車等納入管理並據以執法。\n\n二、增訂第四項其他慢車違反地方政府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管理規則及本章各條規定之處罰規定。\n\n三、第二項、第三項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n\n一、自行車：\n\n(一)腳踏自行車。\n\n(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n(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n\n二、其他慢車：\n\n(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n\n(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n\n其它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n\n前項其它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其他慢車違反前項管理辦法及本章各條規定者，處所有人新臺幣六百元罰緩，並禁止其通行。但本章有較重之處罰規定，適用該規定。"},{"現行":"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73","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十條　其他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89","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十二條　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現行":"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n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n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n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n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n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91","說明":"一、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修正本條適用對象為自行車。\n\n二、增訂第三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處罰規定。","修正":"第七十三條　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n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n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n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n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n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n\n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緩。"},{"現行":"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95","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修正本條適用對象為自行車。","修正":"第七十四條　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n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n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n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n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現行":"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85","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修正本條適用對象為自行車。","修正":"第七十五條　自行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n\n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n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n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n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n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n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97","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修正條文，修正本條適用對象為自行車。","修正":"第七十六條　自行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n\n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n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n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n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n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n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06070201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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