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0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0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6:02+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7-04-1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6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黃昭順","徐榛蔚","陳學聖","王育敏","林為洲","曾銘宗","柯志恩","陳宜民","張麗善","陳雪生","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彥秀","徐志榮","許淑華","陳超明","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564號","提案編號":"468委2056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有鑑於人口快速老化，國民餘命提高，勞保基金收支逆差時間由民國109年提早到107年，破產時間也從民國120年提早至116年；屆時將有1,010萬名勞工領不到退休金，退休生活將無以為繼。經查公保、農保及國民年金若有虧損，國庫都有審核撥補的機制，顯然現行規定對軍公教、農民與一般非勞工國民之保障較完善，卻只有勞工保險未列入國庫撥補基金虧損的機制中，允為不公。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本席等建議參酌公保法第五條、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七條及農民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之立法精神，將勞工保險納入「基金虧損國庫撥補的機制」中，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若勞工保險有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審核撥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本保險財務採部分提存準備，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過去低收費率所提存不足部分，已難以完全由世代分攤方式維持穩定運作。參考國外年金制度改革經驗，多採與時俱進方式，優先檢討保險制度，並以逐步調整保險費率及給付條件等方式以為因應，輔以政府資源挹注之補充性措施，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為期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並就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在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不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下，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迄今已逾六十七年，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另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另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為利保險制度長遠發展，宜建立與時俱進、定期檢討調整之機制，以健全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五年檢討保險財務。","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檢討本保險財務。"}]}],"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0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