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00702006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0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6:10+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7-04-1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63/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盧秀燕","孔文吉","柯志恩","林為洲","蔣萬安","李彥秀","林德福","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張麗善","許淑華","羅明才","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569號","提案編號":"468委20569","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有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年金給付制度後，對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提供較完善之保障。然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之影響，未來領取年金給付者愈多，原有之制度設計已面臨相當程度之挑戰！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調高勞工投保薪資上限、勞保年金給付應有下限、政府應每年撥補並負最後之支付責任、各年金得合併計算年資分開給付，以維護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打開天花板：勞保投保級距僅有18級、最高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相較於「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50級，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182,000元。依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5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744萬9千人，全年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48,790元這不是明顯要全國數百萬勞工「以多報少」！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調高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以符現況。（草案第十四條）\n二、最低樓地板：為保障勞工晚年生活，勞保老年給付不應低於最低生活費乘以扶養人數（平均每戶人數除以平均每戶就業人數），目前台灣區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448元乘上扶養人數2.17為24,842元，此為勞工老年年金給付之最低樓地板。（草案第五十八條之一）\n三、每年撥補：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以老農津貼為例，每年均撥入近500億元之預算經費來照顧約140萬名老農，然目前投勞保之人數已達1,013萬多人，請領年金者有92萬多人，為保障這1,100萬人基本權益，換算等比例每年應撥補4,000億元！爰要求政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2,000億元。（草案第六十六條）\n四、最後支付責任：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草案第六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8","說明":"一、勞保投保級距僅有18級、最高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相較於「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50級，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182,000元。\n\n二、依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5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744萬9千人，全年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48,790元；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這不是明顯要全國數百萬勞工「以多報少」違法嗎？\n\n三、爰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調高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以符現況。","修正":"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調高上限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n\n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n\n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8","說明":"為保障勞工晚年生活，勞保老年給付不應低於最低生活費乘以扶養人數（平均每戶人數除以平均每戶就業人數），目前台灣區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448元乘上扶養人數2.17為24,842元，此為勞工老年年金給付之最低樓地板。","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n\n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n\n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n\n第一項老年年金給付不應低於台灣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乘以扶養人數。"},{"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以老農津貼為例，每年均撥入近500億元之預算經費來照顧約140萬名老農，然目前投勞保之人數已達1,013萬多人，請領年金者有92萬多人，為保障這1,100萬人基本權益，換算等比例每年應撥補4,000億元！爰要求政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2,000億元。","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五年檢討保險財務。","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檢討本保險財務。"},{"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為保障民眾未來年老退休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權益，增訂第一項定明，被保險人之本保險年資，經併計公保、軍保及農保等相關職域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並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時，得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n二、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公平性，爰增訂第二項定明被保險人於不同社會保險年資如有已領取老年給付、退伍給付等情形，其保險年資已結清，不得重複併計年資。\n\n三、為保障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既有權益不受影響，爰增訂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被保險人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仍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擇優發給。","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十五年，不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在併計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於各該保險均已退保者，得向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但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n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前項老年年金給付年資：\n一、已請領本保險老年給付。\n二、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養老、退伍給付或退費。\n三、已請領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年資之補償金。\n四、已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n被保險人已依離退給與相關法令領取月退休（職、伍）給與者，不適用第一項併計年資之規定。\n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退保，於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後，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條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標準，依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n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0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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