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0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0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6:08+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7-04-18","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62/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李彥秀","林麗蟬","柯志恩","賴士葆","張麗善","許淑華","王育敏","許毓仁","盧秀燕","孔文吉","王惠美","陳學聖","陳宜民","呂玉玲","林為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573號","提案編號":"468委2057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勞工保險係屬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與領取給付間須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為完善投保薪資申報制度及兼顧屆退被保險人之給付權益，減緩對於勞工給付權益之衝擊，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定明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採逐年增加之方式調整，並將增加上限定為一百二十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n\n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n\n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n\n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n\n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n\n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n\n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n\n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27","說明":"查本保險係屬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與領取給付間須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有關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於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係採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鑑於實務上常發生投保單位或勞工平時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屆請領老年給付時始大幅調高，造成部分勞工繳納較低保險費卻領取高額年金給付之不合理現象，影響制度之公平性。為完善投保薪資申報制度及兼顧屆退勞工之給付權益，減緩對於勞工給付權益之衝擊，爰修正第三項第一款，定明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採逐年增加之方式調整，並自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當年度申請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者，按最高七十二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後每年一月一日起，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均增加十二個月，並以增加至上限一百二十個月為限。","修正":"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n\n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n\n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n\n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但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按最高七十二個月平均計算，其後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加十二個月至上限一百二十個月；參加保險未滿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n\n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n\n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n\n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n\n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0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0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