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4070201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4070201200","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2:08+08:00","提案日期":"2017-04-21","最新進度日期":"2017-04-25","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0/LCEWA01_090310_015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10_0151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許智傑","鄭寶清","郭正亮","陳瑩","何欣純","吳焜裕","周春米","施義芳","李麗芬","陳曼麗","尤美女","林靜儀","李俊俋","陳其邁","鄭運鵬","王榮璋","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會期":"09-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21","2017-04-25"],"會議代碼":"院會-9-3-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601號","提案編號":"468委20601","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為配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委員提案第19548號「漁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漁業從業之多元發展，將參加漁會以外之漁業團體得視為會員，並享有與漁會會員之同等權利，為使法令適用之完整，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委員提案第19548號，「漁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及漁業團體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及漁業團體為甲類或乙類會員……」\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規範之內容係有關被保險人身分之認定，為配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委員提案第19548號之修正草案，爰提出本法第六條之修正。","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1-20-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八款。\n\n二、保險制度起源於十九世紀德國，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創立，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而保險機構就以保費與支出的差額為利潤所得，因此，保險機構與被保險人存在著利益上之利害關係。\n\n三、依據漁會法規定，總幹事、監事及理事，皆是由會員選舉產生，惟依據「漁業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明定任務，漁會接受委託辦理漁民保險事業，漁會恐利用握有「辦理漁民保險」業務，作為選舉綁樁之實；爰此，應回歸漁會宗旨，保障漁民之權益，不應僅局限於漁會會員，應擴大其他漁業團體之服務，以利漁民權益保障。","修正":"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漁業組織、機關及團體之甲類會員。\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4070201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4070201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4070201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4070201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