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7070202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7070202100","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13:49+08:00","提案日期":"2017-04-28","最新進度日期":"2017-05-23","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1/LCEWA01_0903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1/LCEWA01_0903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11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何欣純","邱泰源"],"連署人":["余宛如","陳曼麗","張廖萬堅","林淑芬","羅致政","郭正亮","施義芳","鍾佳濱","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玉琴","林靜儀","黃秀芳","李俊俋","陳明文","鍾孔炤","王榮璋","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28","2017-05-02"],"會議代碼":"院會-9-3-11"},{"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475號委員提案第20625號","提案編號":"1475委20625","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何欣純、邱泰源等20人，有鑑於農民保險之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不符合目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法規範原則上為五年，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五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n二、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之訂立時，係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亦已於101年修正，將二年修正為五年，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28","說明":"一、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教人員及勞工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分別為10年及5年。\n\n二、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僅2年，又農民可能因資訊缺乏，而遲未行使權利，有鑑於此，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5年，使其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致。","修正":"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7070202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7070202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7070202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417070202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