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508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508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09:15+08:00","提案日期":"2017-05-19","最新進度日期":"2017-12-20","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14_00009/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12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8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6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呂孫綾","蘇震清","鄭寶清","陳曼麗","姚文智","鍾孔炤","葉宜津","林俊憲","李麗芬","黃秀芳","洪宗熠","吳玉琴","陳明文","郭正亮","劉建國","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769號","提案編號":"756委20769","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基於上述條文中，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內涵為保護乘客，避免乘客潛在人身安全風險；而條文內違規要件並非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與秩序之行為，一併吊銷各級車類駕駛執照恐有不當，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違規處分符合其條文內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上述條文採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其用意皆為以禁止未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或有特定前科之駕駛人駕駛計程車的方式保護乘客，降低乘客安全上的風險。然而駕駛人若違反上述條文中所規定之違規行為，並未影響交通秩序，若以現行條文吊銷駕照限制駕駛人駕駛自用車，恐有處分過當之虞，因此提案修法將上述條文中「駕駛執照」修正為「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n\n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0","說明":"條文採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其用意皆為以禁止未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或有特定前科之駕駛人駕駛計程車的方式保護乘客，降低乘客安全上的風險。然而駕駛人若違反上述條文中所規定之違規行為，並未影響交通秩序，若以現行條文吊銷駕照限制駕駛人駕駛自用車，恐有處分過當之虞，因此提案修法將上述條文中「駕駛執照」修正為「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修正":"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n\n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現行":"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n\n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n\n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8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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