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515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515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05:31+08:00","提案日期":"2017-05-26","最新進度日期":"2017-09-26","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15_0001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高志鵬","陳亭妃","蔡易餘","陳明文","洪慈庸","姚文智","劉建國","林岱樺","黃偉哲","施義芳","陳曼麗","吳焜裕","林俊憲","邱志偉","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841號","提案編號":"468委20841","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根據內政部發佈最近的人口統計資料顯示，自今年開始，國內幼年人口首度低於老年人口。而此種少子化的趨勢，不但是國安問題，也將造成勞保「領取者眾，繳費者寡」的財務難題。因此為鼓勵職業婦女生育，建議比照法國制度，給予每生育一胎，即增加兩年年資的鼓勵；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之立法精神，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而為讓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明訂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由於其身體體力或心理精神狀態與一般常人不同，故其就業狀況與退休年齡，應與一般人有所區分，根據「內政部93年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報告，身心障礙者最早在35-40歲開始，就陸續離開職場；再依聯合國研究，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比一般人短少十五年左右。\n二、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亦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為落實此立法精神，以照顧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經濟生活需求，應儘早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讓身心障礙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n三、台灣人口出生率自二○○三年後總生育率跌至一點二三人，突破總生育率一點三人的超低生育率門檻後，台灣就一直在聯合國最低生育率之列。而從今年開始，幼年人口更首度低於老年人口。根據內政部推估，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將於明年超過14%，台灣將進入高齡社會，再過10年恐再超過20%，相當於每5人就有1名老人，屆時台灣將與日本相同，成為超高齡社會的一員。少子化趨勢，造成「領取者眾，繳費者寡」的勞保財務難題。\n四、法國為鼓勵職業婦女生育，除了給予育兒津貼與育兒假外，對於職業婦女還給予每生育一胎，給予兩年的年資，例如65歲退休，可提早到63歲退休，以鼓勵婦女多生育。因此比照法國對職業婦女生育保障制度，擬具女性被保險人每生育一胎，即可增加兩年勞保年資。\n五、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迄今已逾六十七年，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另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為落實此立法精神，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讓身心障礙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n\n二、隨著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與少子女化，未來繳納保險費者愈少、領年金者愈多，保險財務承受龐大壓力，為鼓勵生育，增列女性保險人每生育一胎可增加兩年年資。\n\n三、為了保障家庭生活品質，因此鼓勵措施以四胎為限。\n\n四、增加年資的認定，以及年資的分配，是否採提早退休或是計入退休年資計算等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六、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五十歲之身心障礙退職者。\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本項規定，於身心障礙者，不適用之。\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女性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每生育一胎，可增加兩年年資，最高不得超過八年年資，增加年資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補助。其年資認定與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為確保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檢討本保險財務。"}]}],"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5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5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5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5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