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5170703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517070300200","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7:02:19+08:00","提案日期":"2017-05-17","最新進度日期":"2017-05-26","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審查委員會":"本院財政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6070185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1208.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02061208_00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02061208_00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7"]},{"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3,"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財政委員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增訂":"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條號":"第一百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3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70703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70703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70703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