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5220702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522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9-4-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01:24+08:00","提案日期":"2017-09-22","最新進度日期":"2017-12-13","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1_00042/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9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張麗善"],"連署人":["陳宜民","呂玉玲","蔣萬安","徐榛蔚","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王育敏","曾銘宗","馬文君","林為洲","林麗蟬","江啟臣","柯志恩","黃昭順","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楊鎮浯","盧秀燕","陳雪生","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0969號","提案編號":"1641委20969","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有鑑於目前司法實務將「遺體」與「遺產」及「繼承」連結，認為遺體所有權因繼承而歸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造成死者對於自身之身後事無任何決定的權利，且未考量社會倫常及生活親密關係，除造成生前契約的無法落實，更衍生出繼承人、家屬間因埋葬方式、埋葬規模、金額用度之認知不同，產生歧異而生爭訟，造成許多家庭悲劇，爰提出「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建構殯葬自主權及遺體處分權的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遺體之法律性質及歸屬於司法實務及學說均存有嚴重分歧，現行殯葬管理條例雖有訓示性規定，認為家屬或承辦殯葬事宜者應以死者生前之遺囑或意願書為主，但若死者的遺願與生者的意願有所衝突，抑或生者明白表示不遵循死者之遺願，依現行實務見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186號判決意指參照）均以「生者（繼承人）」決議為之，此種見解毋寧導致死者無法決定死後遺體之處理。\n二、另外，依據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64號判決、105年度家上字第264號判決意指參照）遺體之屬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應依公同共有物管理及處分方式為之，以此見解明顯忽視遺體具有潛在人格性質及忽略與死者在生前最親密關係的尊重，竟然以「財產」之繼承方式處理，實屬不當。為了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依循自己遺願，並依據生活最親密關係決定遺體之處分，爰提出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殯葬自主權」及明示「遺體處分權」。\n三、人生在世，難免一死，死亡乃是無可避免的人生終點，自然人死亡後縱有充裕金錢欲辦理後事卻不得遂其最後心願，因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人死亡後之遺體構成遺產，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故繼承人因而得到遺體之所有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125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26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此種見解未考量遺體與一般物品不同，而具有人格權的延續，現行司法實務的見解跟作法完全抵觸憲法最高價值「人性尊嚴」，有修法之必要。\n四、由於現行司法實務將遺體認定為物，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導致死者以「遺囑」或「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先安排殯葬事務，在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之意願發生衝突時，由於繼承人享有遺體所有權（處分權），故繼承人意願恆為優先，另外因繼承人之人數往往不只一人，而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司法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64號民事裁定），遺體的處分行為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導致許多遺體遲遲無法入土，故建立以死者的遺願為主的「殯葬自主權」及以社會倫常跟與死者最親密的生活關係為輔的「遺體處分權」是必要的。","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n\n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66","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條文屬訓示規定，造成死者生前遺願無法落實，且因司法實務將遺體定性為「物」，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造成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之意願發生衝突時，由於繼承人享有遺體所有權（處分權），故繼承人意願恆為優先。再者遺體的處分行為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導致許多遺體遲遲無法入土，故建立以死者的遺願為主的「殯葬自主權」及以社會倫常跟與死者最親密的生活關係為輔的「遺體處分權」是必要的。\n\n二、爰參酌美國紐約州法【NY Code-public health PBH section 4201 2（a）（紐約州州法：公共衛生法第4201條第2項第a款）】、美國華盛頓州法【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 68.50.160（華盛頓州修定州法第68篇第50章第160條）】及日本司法實務見解【東京高判昭和62（1987）年10月8日家月第40卷第3號第45頁】，並參酌我國國情，建構「殯葬自主權」及「遺體處分權」。","修正":"第六十一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n\n死者遺體之處分權應依下列順位定之：\n一、遺囑或意願書。\n二、配偶。\n三、直系血親卑親屬。\n四、直系血親尊親屬。\n五、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法院指定之人員。\n前項順位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以與死者最親密生活關係為變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22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22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22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