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9140702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914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9-4-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05:00+08:00","提案日期":"2017-09-22","最新進度日期":"2017-12-11","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1_0010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王惠美"],"連署人":["王育敏","江啟臣","顏寬恒","賴士葆","楊鎮浯","許淑華","曾銘宗","許毓仁","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張麗善","柯志恩","黃昭順","孔文吉","林麗蟬","李彥秀","蔣乃辛","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1052號","提案編號":"1641委2105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王惠美等20人，鑑於106年5月已三讀修正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低收入戶可免費使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對低收入戶族群雖有幫助，目前大部分縣市政府對這二項措施早已不收取相關費用，然其他公共服務費用（含大體運送、冷藏、公家拜飯、靈（禮）堂、洗穿化殮、縫補、防腐、火化許可印刷費、撿骨封罐、靈車……等）卻對中低收入戶是一筆龐大的負擔，為協助弱勢族群辦理人生後事，減收相關規費，降低其家庭經濟負擔，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殯葬的相關費用不只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之費用，尚有大體運送、冷藏……等費用。106年5月已三讀修正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雖規定低收入戶可免費使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減輕低收入戶經濟壓力，然實際上大部分縣市政府對這二項規費均早已不收取，但其他公共服務費用（含大體運送、冷藏、公家拜飯、靈（禮）堂、洗穿化殮、縫補、防腐、火化許可印刷費、撿骨封罐、靈車……等），對於經濟能力較差之低收入戶仍是一筆龐大的負擔。\n二、又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處理跨縣市之喪葬費用皆不一致，非設籍戶是設籍戶之數倍，這對非設籍該縣市之中、低收入戶族群而言確實是一筆沉重的負擔。\n三、是以，為求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往生後其家屬之經濟負擔，使其人生最後一哩路得以圓滿無憾，讓真正弱勢族群受到照顧，不應貧富差距讓往生者有不同待遇，爰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列冊之低收入戶只要能檢具其設籍處之相關證明文件，皆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之相關殯葬設施，並免收相關公共服務規費；同時中低收入戶族群亦應減半費用。又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免費部分，其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n\n一、火化場。\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25","說明":"一、殯葬的相關費用不只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之費用，尚有大體運送、冷藏……等費用。民國一○六年五月已三讀修正規定低收入戶可免費使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雖然對低收入戶族群有幫助，唯大部分縣市政府對這二項措施早已不收費。但其他公共服務費用（含大體運送、冷藏、公家拜飯、靈（禮）堂、洗穿化殮、縫補、防腐、火化許可印刷費、撿骨封罐、靈車……等）亦是一筆龐大的負擔。鑒於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處理跨縣市之喪葬費用皆不一致，非設籍戶是設籍戶之數倍，這對中、低收入戶族群而言確實是一筆沉重的負擔。\n\n二、政府存在的價值就是要讓人民往生後能有所終，不致屍骨曝屍荒野。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對於中、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n\n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往生後其家屬之經濟負擔，讓其生命在最後一哩路得以圓滿無憾，以彰顯政府照顧真正弱勢族群之德政，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建議將列冊之低收入戶只要能檢具其設籍處之相關證明文件，皆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之相關殯葬設施，並免收相關公共服務規費；同時中低收入戶族群亦應減半費用。又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免費部分，其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在任何縣市辦理喪葬，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相關管理使用費與規費，中低收入戶則減半。\n\n前項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14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14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14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14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