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925070201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925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9-4-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7:32+08:00","提案日期":"2017-10-06","最新進度日期":"2018-04-24","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3_00014/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4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委員楊鎮浯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9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江永昌"],"連署人":["鄭寶清","劉世芳","洪宗熠","蔡培慧","趙正宇","羅致政","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黃秀芳","陳賴素美","陳瑩","郭正亮","鍾孔炤","李俊俋","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074號","提案編號":"756委2107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江永昌等18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勤務警察執行稽查任務時，汽車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者，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致使平均每年發生心存僥倖而逃脫者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因而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路人身體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因此對於違反前述規定者應予提高罰鍰，而致人傷亡者應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以增加嚇阻作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再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二、由於許多違規情節較輕之汽車駕駛人誤以為可僥倖逃脫免受警網追查，而違法情節較重者更易為逃避刑罰或高額罰鍰而竭力逃脫，依警政署統計，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往往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無辜路人不幸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爰衡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汽車危險駕駛人之罰則，除罰鍰外再處以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74","說明":"一、依據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再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二、由於許多違規情節較輕之汽車駕駛人誤以為可僥倖逃脫免受警網追查，而違法情節較重者更易為逃避刑罰或高額罰鍰而竭力逃脫，依警政署統計，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往往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無辜路人不幸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爰衡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汽車危險駕駛人之罰則，除罰鍰外再處以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於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肇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5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5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5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5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