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928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928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4-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8:09+08:00","提案日期":"2017-10-06","最新進度日期":"2017-12-13","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3_0003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5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馬文君","許淑華","呂玉玲","陳超明","孔文吉","林麗蟬","李彥秀","許毓仁","曾銘宗","蔣乃辛","徐榛蔚","張麗善","徐志榮","王惠美","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1090號","提案編號":"1641委21090","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鑑於原住民族各族，甚至部落本身皆有不同之殯葬習俗，無論係平地原住民或是山地原住民至皆有不同且特殊之殯葬習俗，此外原住民族地區整體殯葬環境，包含山地鄉及平地鄉，各類公墓皆有滿葬、公墓設施老舊未更新之問題，惟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僅規定山地鄉，對於平地原住民地區卻未能相同處理，依照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爰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更改為原住民族地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明文確立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其中殯葬習俗亦屬於原住民族文化之一環，且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各族群之文化應平等給予保障。\n二、次查，無論在山地鄉或是平地原住民地區中，公墓及殯葬設施皆有設備老舊，殯葬環境惡劣，甚至公墓滿葬之情形存在，對於公共殯葬設施之改善，皆係亟待改善之相同情形，依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故本法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n三、此外，除三十個山地鄉外，尚有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且亦有相同之民族族人分別居住於山地鄉及平地鄉，此族人皆有各族或部落之殯葬特色，與居住於何處無涉，承上所述，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不應僅限於山地鄉。","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n\n一、墓基。\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三、服務中心。\n\n四、公共衛生設施。\n\n五、排水系統。\n\n六、給水及照明設施。\n\n七、墓道。\n\n八、停車場。\n\n九、聯外道路。\n\n十、公墓標誌。\n\n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n\n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n\n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n\n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n\n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14","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明確將原住民族文化定為憲法國家政策之指導方針，而原住民族之殯葬方式，亦屬於原住民族文化之一部，對於其文化本應基於憲法規定加以保障。\n\n二、次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僅規定山地鄉之公墓，然觀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地區，其範圍並非僅有山地鄉，亦包含25個平地鄉之部分，進一步言，就此25個平地鄉亦有原住民族之殯葬特色習俗，基於平等原則，不應與山地鄉不同，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修正":"第十二條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n\n一、墓基。\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三、服務中心。\n\n四、公共衛生設施。\n\n五、排水系統。\n\n六、給水及照明設施。\n\n七、墓道。\n\n八、停車場。\n\n九、聯外道路。\n\n十、公墓標誌。\n\n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n\n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n\n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n\n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n\n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8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8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8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928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