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05070200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05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9-4-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6:10+08:00","提案日期":"2017-10-13","最新進度日期":"2019-05-27","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4_0002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費鴻泰","徐榛蔚"],"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林為洲","呂玉玲","陳學聖","林德福","蔣乃辛","江啟臣","陳超明","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曾銘宗","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1117號","提案編號":"464委21117","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徐榛蔚等16人，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汽機車強制險如同健保一樣，是政府所規定的基本保障，現行保障範圍包含每人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死殘最高200萬元的基本人身保障，但不包含財物損失。發生嚴重車禍時，保障根本不足\n二、第三人責任險是對於駕駛人因駕車不慎造成其他人之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照法律上規定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n三、鑑於外籍人士依交通部觀光局統計，2016年來台旅客破1,069萬人次，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目的多為業務、觀光、探親、會議、求學、展覽、醫療。外籍人士在台期間，難免遇到需要使用汽、機車代步的時候，萬一發生車禍，強制車險可以提供的保障非常的有限，若致人受傷或身故，受害人或家屬常無法確保求償的權益。\n四、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意外，雙方除強制險或超過保險相關之賠償，尚能透過民刑事訴訟，有效的向肇事方爭取賠償及相關權益。反之，短期旅台的外籍人士，留台時間實短，且國外的習慣常於租賃車輛時價金即含相關保險，意外事故時不論人損、車損均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但這方面在我國的法規上卻不然。加上外籍人士，無固定設籍、接洽溝通不易、認知落差，甚至外籍駕駛離境後即無法順利聯繫等，常造成事故多方極大的困擾、或求償無門。\n五、現狀，國人若不幸遇到相關事故，為爭取完整的權益，只能請求法務部保護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跨海訴訟，委任當地律師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向該國法院聲請確認判決效力，並請求法院查扣肇事者的財產。但通常緩不濟急、或因為缺乏司法互助，案件無疾而終。\n六、爰此，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79","說明":"一、第三人責任險是對於駕駛人因駕車不慎造成其他人之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照法律上規定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n\n二、鑑於外籍人士依交通部觀光局統計，2016年來台旅客破1,069萬人次，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目的多為業務、觀光、探親、會議、求學、展覽、醫療。外籍人士在台期間，難免遇到需要使用汽、機車代步的時候，萬一發生車禍，強制車險可以提供的保障非常的有限，若致人受傷或身故，受害人或家屬常無法確保求償的權益。\n\n三、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意外，雙方除強制險或超過保險相關之賠償，尚能透過民刑事訴訟，有效的向肇事方爭取賠償及相關權益。反之，短期旅台的外籍人士，留台時間實短，且國外的習慣常於租賃車輛時價金即含相關保險，意外事故時不論人損、車損均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但這方面在我國的法規上卻不然。加上外籍人士，無固定設籍、接洽溝通不易、認知落差，甚至外籍駕駛離境後即無法順利聯繫等，常造成事故多方極大的困擾、甚至求償無門。\n\n四、現狀，國人若不幸遇到相關事故，為爭取完整的權益，只能請求法務部保護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跨海訴訟，委任當地律師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向該國法院聲請確認判決效力，並請求法院查扣肇事者的財產。但通常緩不濟急、甚至因為缺乏司法互助，案件無疾而終。\n\n五、爰此，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05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05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05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