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16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16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4-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0:45+08:00","提案日期":"2017-10-27","最新進度日期":"2019-06-04","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6_0000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6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4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陳學聖","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王育敏","許淑華","蔣乃辛","柯志恩","吳志揚","張麗善","許毓仁","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1180號","提案編號":"252委21180","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專門職業人員適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制度，現行有會計師、土木技師、建築技師、教師等職業，惟律師之執業區域仍受限，除跨區執業加重執業律師負擔，並因違反規定受懲處律師不在少數。為促進律師執業自由並帶動業界良性競爭，爰提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律師執業區域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律師法自民國30年01月11日，目前歷經十五次修正，鑒於專門職業人員適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制度，現行有會計師、土木技師、建築技師、教師等職業，惟律師之執業區域仍受限，除跨區執業加重執業律師負擔，並因違反規定受懲處律師不在少數，為促進律師執業自由並帶動業界良性競爭，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n一、有關放寬律師執業區域限制，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制度。（第十一條）\n二、修正主（分）事務所規範，並加強對事務所之管理。（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n\n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11","說明":"一、參照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立法政策，放寬律師執行業務區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改為加入律師執業之主（或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配合「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新制，酌修本條第二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n\n三、為明瞭全國律師執業情形，建議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將會員列冊陳報全國律師公會，以資查詢，爰增訂第四項。另外，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則成為全聯會的當然會員，以改變全聯會被地方律師公會把持，且無法落實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修正":"第十一條　領有律師證書者，應加入主（或分）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於全國執行律師業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設有事務所執業之律師，滿十五人者，得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地方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該法院轄區未設立地方律師公會者，應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地方律師公會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n\n地方律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並其所屬會員亦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會員。\n地方法院轄區內之地方律師公會，以一個為限。"},{"現行":"第二十一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n\n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22","說明":"一、參照會計師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立法例，配合執業區域之限制業已刪除，以因應未來競爭，對於分事務所之設定規範應予調整，為避免分事務所之設置過於浮濫，影響律師之服務品質，爰對於律師設立分事務所，明定應由律師親自主持且每一律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n\n二、為加強對事務所之管理，並落實全國聯合會之自律及服務功能，爰於第三項至第五項明定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變更時，亦應於十日內辦理變更登錄。","修正":"第二十一條　律師應設立或加入事務所，並該事務所應冠以特定名稱，並於名稱中標明其型態。\n主律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律師親自主持，同一律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n\n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辦理登錄。變更、廢止或註銷登錄者，亦同。\n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n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律師公會辦理變更登錄。"}]}],"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6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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