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17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17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4-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1:02+08:00","提案日期":"2017-10-27","最新進度日期":"2017-12-20","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6_00014/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12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8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6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邱泰源"],"連署人":["黃秀芳","陳曼麗","李昆澤","鄭寶清","葉宜津","鄭運鵬","洪宗熠","陳雪生","黃國書","鍾佳濱","林靜儀","趙正宇","林俊憲","鍾孔炤","吳玉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188號","提案編號":"756委21188","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邱泰源等17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均須處以罰鍰，惟「燈光」一詞過於含糊，無法有效規範之，導致有部分不肖之汽車駕駛人以遠光燈迫使前車讓道，進而發生車禍之案件仍時有所聞。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n三、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曾有民眾向交通部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現行條文仍以「燈光」一詞來規範過於含糊，無法有效規範之，以遠光燈迫使前車讓道而發生車禍之案件仍時有所聞。\n四、為保障用路人權益，並有效定義「燈光」之範圍，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車輛燈光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7","說明":"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n\n二、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曾有民眾向交通部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現行條文仍以「燈光」一詞來規範過於含糊，無法有效規範之，以遠光燈迫使前車讓道而發生車禍之案件仍時有所聞。\n\n三、爰此，將「燈光」明確定義為「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並將同條第十四項中「燈光」修正為遠光燈。","修正":"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遠光燈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6","說明":"將「燈光」明確定義為「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修正":"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及霧燈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7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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