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19070202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19070202200","會議代碼":"院會-9-4-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1:59+08:00","提案日期":"2017-10-27","最新進度日期":"2017-10-31","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6_0003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黃昭順","馬文君","曾銘宗","張麗善","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陳學聖","林德福","王育敏","周陳秀霞","蔣乃辛","許淑華","羅明才","陳宜民","林為洲","徐志榮","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475號委員提案第21212號","提案編號":"1475委21212","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有鑑於現行我國全民健康、國民年金、勞工、就業、農民健康等5種社會保險，設有強制訴願先行制度，非經此一程序，不得提起訴願。惟訴願先行程序，原為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之功能而設，目前爭議事項之審議單位皆為部會內之單位，實與上開功能目的不合；且不服審議決定結果，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仍應再向該部會之訴願會提起訴願，此不只改變行政不服審查途徑，亦與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之管轄規定有違。為增進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並解決行政救濟功能重疊及程序冗長之弊病，爰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n\n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00-05-26-修正:6","說明":"一、爭議審議制度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並非訴願程序得以取代。而其功能則與訴願程序相當，故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因本條例對於保險爭議事項之救濟程序未明定，而此關係人民權益之保障，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爰增訂第三項。\n\n二、因爭議審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相當，爰比照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四項，爭議審議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又爭議審議專業性高，應酌予增加具法律背景專家學者委員比例至三分之一；另為對於性別及人權之保障，明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三、爭議審議程序應比照訴願法增加利益迴避、當事人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機會等相關程序機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並遞移為第五項。另我國社會保險行政救濟制度行之多年，且為相關體例一致性，修正授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四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n\n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審議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法律專家學者及任一性別委員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第二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利益迴避、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