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19070202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19070202500","會議代碼":"院會-9-4-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52:08+08:00","提案日期":"2017-10-27","最新進度日期":"2017-10-31","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6_0003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黃昭順","馬文君","曾銘宗","張麗善","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柯志恩","王育敏","林為洲","許淑華","陳宜民","林德福","蔣乃辛","周陳秀霞","羅明才","徐志榮","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215號","提案編號":"468委2121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有鑑於現行我國全民健康、國民年金、勞工、就業、農民健康等5種社會保險，設有強制訴願先行制度，非經此一程序，不得提起訴願。惟訴願先行程序，原為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之功能而設，目前爭議事項之審議單位皆為部會內之單位，實與上開功能目的不合；且不服審議決定結果，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仍應再向該部會之訴願會提起訴願，此不只改變行政不服審查途徑，亦與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之管轄規定有違。為增進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並解決行政救濟功能重疊及程序冗長之弊病，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95-02-23-修正:7","說明":"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已改為內部單位負責勞工監理業務；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則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爰修正名稱。\n\n二、爭議審議制度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並非訴願程序得以取代。而其功能則與訴願程序相當，故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因本法對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之救濟程序未明定，而此關係人民權益之保障，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爰增訂第二項。\n\n三、因爭議審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相當，爰比照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四項，爭議審議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又爭議審議專業性高，應酌予增加具法律背景專家學者委員比例至三分之一；另為對於性別及人權之保障，明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四、本法對於爭議審議辦法皆無相關授權項目，不符授權應明確性原則。關於爭議審議程序應比照訴願法及其他社會保險規定，增加審議範圍、申請期限、利益迴避、當事人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機會等機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並遞移為第五項。另我國社會保險行政救濟制度行之有年，且為相關體例一致性，授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勞工保險爭議事項，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n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第二項爭議審議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法律專家學者及任一性別委員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第二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利益迴避、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19070202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