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027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027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4-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46:39+08:00","提案日期":"2017-11-10","最新進度日期":"2017-11-14","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8_0000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莊瑞雄","洪宗熠"],"連署人":["李麗芬","蘇巧慧","姚文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1263號","提案編號":"225委21263","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莊瑞雄、洪宗熠等16人，鑑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係政策目的為健全稅制，落實居住正義，並將其稅收運用於住宅及長照政策，改善貧富差距之稅制革新方案。然現行之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過短，已不符實務上運作，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權利；另房地合一稅制度改革係為達成其落實長照，居住正義等目的，而非以行政處罰為目的，主管機關應給予納稅義務人改正之機會，預留一定期間予納稅義務人完成改正義務，以保障人民權益，以達到賦稅公平之目的，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申辦期限，並將限期改正予以納入，以完備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年6月規劃新制課徵範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具申報書，若未在限期內申報則處以行政罰，按規定若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罰則不輕。\n二、現行房屋買賣交易流程應有付訂金、簽約、用印、完稅、過戶、驗屋、點交，即完成買賣房屋，而過戶日等同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然實務上，買賣房屋鮮少現金交易，多數均需銀行貸款來完成購置房屋，其會產生更多辦理手續，過戶後尚有銀行代償、抵押權設定，塗銷抵押權等程序，完成後即依規定申報。因此，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尚有銀行代償、驗屋、點交，此過程至少需兩星期以上工作日。若買賣雙方稍有延誤，則無法在限期內申報。行政機關逕以行政罰處分，有違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與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n三、房地合一稅制係為解決房價不當高漲所衍生之問題，以達到賦稅公平之目的，而非以行政處罰為手段。而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僅給予納稅義務人三十日之申報期限，顯有過短，故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延長申報期限，並同步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給予人民一定期限之改正機會，預留一定期間予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義務，以保障人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35","說明":"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n\n二、現行房屋買賣，鮮少部分以現金交易，多數仍須透過銀行貸款進行。故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尚有銀行代償、驗屋、點交，此過程至少需兩星期以上工作日。原法條定義之三十日內申報，確實有調整之空間。\n\n三、提案延長辦理期限，從原訂三十日延長至六十日，給予足夠之申請期限，以符合實務上狀況。","修正":"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現行":"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n\n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87","說明":"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n\n二、房地合一稅制係為解決房價不當高漲所衍生之問題，以達到賦稅公平之目的，而非以行政處罰為手段。主管機關應給予納稅義務人改正之機會，預留一定期間予納稅義務人完成改正義務，以保障人民權益，故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將限期改正予以納入，以完備法制。","修正":"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n\n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7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27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27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027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