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102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102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4-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47:39+08:00","提案日期":"2017-11-10","最新進度日期":"2017-11-14","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08_00033/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蔣乃辛","王惠美"],"連署人":["呂玉玲","孔文吉","林德福","吳志揚","黃昭順","陳宜民","羅明才","林為洲","林麗蟬","賴士葆","李彥秀","徐榛蔚","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1292號","提案編號":"576委2129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蔣乃辛、王惠美等17人，鑑於政府多年對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台商學校的協助，讓海外臺商家庭得以團聚，減輕家庭負擔，使彼等校學生人數仍穩定成長，為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造成原有的退休教師離職，讓教學品質難以確保，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與學校發展，爰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能維持師資穩定及其品質，讓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台商學校能永續發展，持續傳承及發揚臺灣教育之精神，發揮服務臺商家庭之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外台灣學校及臺商學校辦學，各項條件與國內學校無法相比。然或因離鄉背井、家庭婚姻及環境適應等諸多因素，學校每年須多次辦理教師甄試，且報考人數不多，師資來源困難，幸賴臺籍退休教師跨海再執教鞭，以能確保教學品質。\n二、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從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七條提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此一規定嚴重衝擊學校師資結構，退休教師可能多數離職，造成大量教師缺額，學校經營將出現重大危機，更嚴重影響子女受教權益。\n三、海外台灣學校及臺商學校的設立，讓臺灣在海外及大陸的子女能安心地接受國民基本教育，家庭得以團聚，宣揚政府政策法令，對安定臺商家庭具有重大作用，更能傳承及發揚臺灣教育之精神。政府應考量境外辦學之特殊性與困難性，建議比照本條例第78條述及有關「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務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將任教「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之退休教師」，排除於上開條例第七十七條之適用對象。","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n\n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n\n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3","說明":"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在海外及大陸辦學，讓海外台灣子女能安心地接受國民基本教育，臺商家庭得以團聚，宣揚政府政策法令，對安定臺商家庭具有重大作用，更能傳承及發揚臺灣教育之精神。政府應考量境外辦學之特殊性與困難性，比照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有關「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務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將任教「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排除於條例第七十七條之適用對象。","修正":"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n\n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n\n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n\n三、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2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02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02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02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