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130070201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130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40:47+08:00","提案日期":"2017-12-08","最新進度日期":"2017-12-12","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2_0002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江啟臣","許淑華","徐志榮","王惠美","曾銘宗","張麗善","林為洲","李彥秀","羅明才","王育敏","費鴻泰","陳宜民","黃昭順"],"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1441號","提案編號":"225委21441","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顏寬恒等16人，鑑於世界各國紛將推動電子支付列為重要財金政策，例如：瑞典正研擬推出電子貨幣、丹麥則實施無紙幣政策，電子支付比率居亞洲之冠的韓國，則喊出2020年將停止發行紙幣等，反觀我國每年花費超過上億元用於紙鈔印製，每年稅務稽徵成本約占總稅務收入1%。考量數位經濟興起，政府應積極鼓勵消費者線上轉帳、電子支付方式為交易行為，以推動電子支付科技發展，且電子支付每一筆交易均會記錄之特性，除了交易更透明且國家機關稽核稅務更為便利等特性，除促使國家稽徵成本降低及稅收增加外，國家機關也能將增加之稅收、節省之換幣成本及稅捐稽徵成本做更有效之資源利用。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個人使用電子支付消費得於每年三萬元額度內扣抵綜合所得稅，以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支付、擴大國家稅基，並進一步降低製幣、稅賦稽徵成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近年來數位經濟興起，根據勤業眾信《2017全球零售力量調查報告》統計指出，全球前250大零售商總營收高達4.3兆美元，蔚為未來世代經濟驅動來源。隨消費者線上轉帳、支付需求高漲，推動電子支付發展，各國紛紛邁入無現金社會，尤以北歐各國發展最為快速。根據瑞典中央銀行，2016年瑞典僅有2%交易金額來自現金交易，並預估五年內將降至0.5%以下；丹麥則自2016年起取消大部分商店收受現金付款之法定義務。亞洲國家中，韓國2015年電子支付比率高達77%，並自2017年宣布實施「不找零政策」，預計於2020年停止發行紙鈔，無不極力推動、鼓勵電子支付政策。\n二、推動電子支付，除因現金流量降低有助於減少紙鈔印製成本外，基於行動支付易追蹤之特性，國家稽徵成本降低，更使得逃漏稅額減少、稅收增加，各國遂紛紛將電子支付列為重要財金政策。韓國自1994年開始以稅賦優惠政策推動電子支付，自1990年電子支付比率僅5%成長至2015年77%。此外，隨韓國推動電子支付政策，其加值型營業稅報稅人數於2009年至2011年間每年平均成長3.5%、加值型營業稅收入淨額每年成長5.7%，國家稅收更因電子支付稽徵簡易成長近3倍。\n三、我國雖長期將數位經濟、電子支付列為重點產業，並推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預計於2017年至2025年間投入1700億，將數位經濟佔GDP比率自現行20.5%提升至29.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提出五年倍增計畫，預計於2020年達成電子支付比率52%之目標。惟我國2016年底電子支付比率僅30.05%，金額約2.71兆元，民眾消費仍以現金支付為主，每年花費超過10億元用於紙鈔印製。究其原因，我國小型商家數量眾多，設置行動支付設備費用相對高昂，參與意願不高，若能有效提升行動支付使用誘因，將有助於我國電子支付之發展。\n四、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草案，增列個人使用電子支付消費之金額得於每年三萬元額度內扣抵綜合所得稅，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支付、增加商家設置電子支付設備誘因，以提升國民生活便利度、降低製鈔成本及國家稅賦稽查成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4-05-16-修正:34","說明":"一、網路購物等數位經濟興起，消費者線上轉帳、支付需求高漲，推動電子支付科技發展，而基於電子支付易追蹤之特性，交易透明度大增，促使國家稽徵成本降低、稅收增加，各國遂紛紛將電子支付列為重要財金政策。\n\n二、國際社會中，瑞典正研擬推出電子貨幣、丹麥則實施無紙幣政策，電子支付比率居亞洲之冠的韓國，則喊出2020年將停止發行紙幣。其中，韓國自1994年開始以稅賦優惠推動電子支付，比率自5%上升至1994年77%，國家稅收更因電子支付稽徵簡易成長近3倍，其經驗值得借鏡。\n\n三、我國目前仍以現金支付為主，截至2017年8月電子支付比率僅30.05%，每年花費超過10億元用於紙鈔印製，每年稽徵成本更高達1%。若能有效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將有助於提升人民生活便利性，並使國家資源高效化。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草案，增列個人使用電子支付消費得於每年三萬元額度內扣抵綜合所得稅，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支付、擴大國家稅基，並進一步降低製幣、稅賦稽徵成本。","修正":"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7.電子支付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以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一條發行之電子支付帳戶、電子票證及信用卡方式支出之消費金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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