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18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18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1:02+08:00","提案日期":"2017-12-29","最新進度日期":"2018-03-16","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5_0000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31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之二及第一百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06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之二及第一百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吳焜裕","呂孫綾","張廖萬堅"],"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陳曼麗","鄭運鵬","王定宇","羅致政","鍾孔炤","姚文智","洪宗熠","吳玉琴","邱泰源","郭正亮","江永昌","李俊俋","黃秀芳","林淑芬","劉世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530號","提案編號":"246委21530","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張廖萬堅、呂孫綾等20人，為落實環境保護、嚇阻不肖業者污染台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係為保護環境相關社會法益而設，然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法新增以來，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任憑台灣山川大地受其毒害而莫可奈何。\n二、參考德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汙染水體罪「擅自汙染水體或其他使水質惡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規定，爰刪除本條「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改以「抽象危險犯」體例為之，無須致生公共危險即得以成罪，以真正落實公共安全法益保護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28","說明":"一、本條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法新增以來，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察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n\n二、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汙染水體罪規定，刪除本條「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改以「抽象危險犯」體例為之，無須致生公共危險即得以成罪，以真正落實公共安全法益之保護。","修正":"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