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18070201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9:10+08:00","提案日期":"2017-12-22","最新進度日期":"2019-03-25","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4_0032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0880/10824008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3250703004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楊鎮浯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定宇等19人、委員沈智慧等23人、委員蕭美琴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711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5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8021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802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0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陳雪生"],"連署人":["徐榛蔚","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徐志榮","孔文吉","陳超明","王育敏","張麗善","曾銘宗","蔣乃辛","林德福","林麗蟬","許淑華","馬文君","賴士葆","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536號","提案編號":"756委21536","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陳雪生等18人，鑑於駕駛人經過酒測攔檢站卻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因其與拒絕酒測罰則相同，將增加員警追捕過程受傷的風險並威脅用路人的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將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罰則提高至十八萬元整，以維護警察執法之公權力及用路人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惟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將增加員警追捕過程受傷的風險並嚴重威脅用路人的安全，讓用路人暴露於危險之中。\n二、日前即發生有越勞酒後駕車，為逃逸警方攔檢加速往前衝，永康警分局大灣派出所所長邱緯賓上前阻攔遭兩人撞倒一度昏迷，左肩鎖骨骨折及臉部撕裂傷。此類未依指示停車衝過酒駕攔檢點造成第一線執法員警受傷時有所聞。\n三、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將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罰則提高至十八萬元整，以維護警察執法之公權力及用路人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9","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惟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將增加將增加員警追捕過程受傷的風險並嚴重威脅用路人的安全，讓用路人暴露於危險之中。\n\n二、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透過加重罰則，將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罰則提高至十八萬元整，以保障員警執法過程中的安全及用路人之安全。","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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