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18070201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9:16+08:00","提案日期":"2017-12-22","最新進度日期":"2019-06-04","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議案名稱":"「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4_0032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6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4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陳雪生"],"連署人":["徐榛蔚","陳超明","王育敏","費鴻泰","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孔文吉","蔣乃辛","張麗善","顏寬恒","曾銘宗","賴士葆","馬文君","陳宜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1537號","提案編號":"252委21537","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陳雪生等16人，有鑑於現行律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地律師公會不得拒絕任何有律師資格者之入會申請。導致部分有律師資格者雖經有期徒刑宣告，且其罪名確實對執行律師職務之信譽有重大影響，惟若律師懲戒委員會若未將其除名，該爭議律師卻仍可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進而得以繼續執業。此對律師職業之信譽與聲望傷害甚大，爰提案修正律師法第十一條，讓各地方律師公會有權拒絕「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以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者」入會，以杜爭議律師再度執業之可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法十一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即各地律師公會不得拒絕任何有律師資格者之入會申請，該項規定導致部分有律師資格者雖經有期徒刑宣告，且其罪名確實對執行律師職務之信譽有重大影響，惟其若未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卻仍可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進而得以繼續執業，而此對律師職業之信譽與聲望傷害甚大。\n二、此法律上的漏洞也確實造成了各地律師公會之困擾，2017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二審判決指出，台南律師公會不得拒絕一名爭議律師入會。該名爭議律師因收賄罪定讞而失去檢察官資格，並於2010年入獄執行7年6個月有期徒刑。出獄後該名爭議律師主張律師懲戒委員會並未對其除名，應可加入台南律師公會繼續執業。台南律師公會則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絕該名爭議律師入會，卻因於法無據而敗訴。\n三、上述案例顯見目前律師法規範確有不足，爰提案修正律師法第十一條，讓各地方律師公會有權拒絕「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以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者」入會，以杜爭議律師再度執業之可能。","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n\n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n\n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11","說明":"一、律師法十一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即各地律師公會不得拒絕任何有律師資格者之入會申請，該項規定導致部分有律師資格者雖經有期徒刑宣告，且其罪名確實對執行律師職務之信譽有重大影響，惟其若未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卻仍可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進而得以繼續執業，而此對律師職業之信譽與聲望傷害甚大。\n\n二、此法律上的漏洞也確實造成了各地律師公會之困擾，2017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二審判決指出，台南律師公會不得拒絕一名爭議律師入會。該名爭議律師因收賄罪定讞而失去檢察官資格，並於2010年入獄執行7年6個月有期徒刑。出獄後該名爭議律師主張律師懲戒委員會並未對其除名，應可加入台南律師公會繼續執業。台南律師公會則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絕該名爭議律師入會，卻因於法無據而敗訴。\n\n三、上述案例顯見目前律師法規範確有不足，爰提案修正律師法第十一條，讓各地方律師公會有權拒絕「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以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者」入會，以杜爭議律師再度執業之可能。","修正":"第十一條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者，不在此限。\n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n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n\n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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