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18070202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18070202100","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1:14+08:00","提案日期":"2017-12-29","最新進度日期":"2017-12-29","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5_0001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施義芳","鄭寶清","蘇震清","王定宇"],"連署人":["陳歐珀","王榮璋","趙天麟","吳玉琴","劉櫂豪","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黃秀芳","蔡適應","呂孫綾","周春米","鄭運鵬","郭正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142號委員提案第21547號","提案編號":"1142委2154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施義芳、鄭寶清、蘇震清、王定宇等19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汙染事業刑責過輕，為達有效嚇阻及要求企業負起社會責任。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事業追求獲利外應兼顧環境正義，並致力於研發環境友善生產技術，但有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性刑責過輕，無法達成嚇阻作用，反成變相鼓勵汙染之行為。故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汙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作為罰鍰，若蓄意造成汙染者，應課予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6","說明":"有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性刑責過輕，無法達成嚇阻作用，反成變相鼓勵汙染之行為。故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汙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作為罰鍰，若蓄意造成汙染者，應課予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修正":"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n\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7","說明":"說明同上。","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n\n一、工廠（場）：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n\n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n\n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n\n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n\n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n\n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n\n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2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2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2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18070202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