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25070201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25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3:27+08:00","提案日期":"2017-12-29","最新進度日期":"2018-05-29","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議案名稱":"「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5_0005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王榮璋","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陳曼麗"],"連署人":["鍾孔炤","黃秀芳","洪宗熠","鄭運鵬","呂孫綾","吳焜裕","陳賴素美","林淑芬","趙正宇","郭正亮","李俊俋","陳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500號委員提案第21608號","提案編號":"500委21608","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陳曼麗等18人，有鑑於船舶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為驗船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證書，已違背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意旨。且同條文另規定年逾六十五歲者，亦喪失擔任驗船師之資格，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不得有年齡歧視之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刪除現行規定中之年齡歧視條款，爰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我國已於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二、驗船師之業務為辦理船舶檢驗及評鑑事項，並負責簽署各項必須證明文件。查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即可剝奪其擔任驗船師之資格，顯已構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n三、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年逾六十五歲者不得擔任驗船師。然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定，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現行對於驗船師之資格規定，顯已違反就業服務法。\n四、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現行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最遲應於五年內（即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列入優先檢視清單者，應於三年內（即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完成修訂。由於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已由行政院核定列入優先檢視清單，但本法主管機關交通部迄今未提出法律修正案。爰提案修正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2026","law_name":"船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n\n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n\n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n\n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七、年逾六十五歲。","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96","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因精神疾病之範圍廣泛，且身心狀況違常在法律上並無明確之定義，且現行規定以特定疾病或障礙特質，作為當事人是否勝任驗船師職務內容之標準，顯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爰提案刪除之。\n\n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由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爰刪除本款對於年逾六十五歲者不得為驗船師之規定。\n\n三、條次變更。配合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為第四款、第六款改列為第五款。","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n\n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n\n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n\n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n\n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25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25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25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