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125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125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5-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0:08+08:00","提案日期":"2018-03-09","最新進度日期":"2018-03-13","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01_0002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麗善"],"連署人":["徐榛蔚","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林麗蟬","許淑華","林德福","許毓仁","費鴻泰","曾銘宗","馬文君","黃昭順","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蔣乃辛","江啟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1649號","提案編號":"234委21649","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7人，有鑑於法律不溯既往與法律信賴保障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規定，年金改革後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內容有違背上述規定與原則，本席等特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乃源自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任何民主國家皆遵守適用，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精義。查106年8月9日公布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5條規定：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顯然違背法律不溯既往，應予修正。\n二、信賴保護原則：即法律所保障的權益，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剝奪，這是普世價值與我國憲法所保障之精神。修法後之內容竟大幅剝奪已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且強制當事人接受，明顯違法違憲。\n三、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依服務法、俸給法等服務，這是政府與公務人員之公共契約。公務人員服務一定年限，依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此時，公共契約已履行完畢，依退休法所領退休金，乃是履約完畢之個人所得，屬於個人財產。政府支付退休金是法定義務、是債務人，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是法定權利、是債權人。因此，退休金既是個人財產，不但受法律保障，也更為憲法所保障，非經當事人同意，當然不可剝奪。新法之制定內容，強制剝奪公務人員之退休金，當然違法違憲。\n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憲法明定為考試院職權，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等相關法規的施行日期，皆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查新制定法第95條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實屬不妥。\n五、年金改革本應將各種年金一同改革，政府僅針對軍公教的退休金改革，所謂改革就是只針對軍公教砍減退休金。公教部分已定於107年7月1日實施，軍人部分當然也不應修改，如要強行改變，在考量軍人的職業特殊性，當應從常慢議。也應同時考量公教警人員先施行必然的不平、憤慨、動盪！！宜等軍人部分定案，再同步實施。所以新法的施行日期，應予修正，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資一致，以符憲法平等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3","說明":"軍公教退休金改革，只針對軍公教砍減退休金。公教部分已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當應從常慢議，宜等軍人部分定案，再同步實施。所以新法的施行日期，應予修正，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資一致，以符憲法平等之規定。","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125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125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125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125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