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320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320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5-6","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25:11+08:00","提案日期":"2018-03-30","最新進度日期":"2019-06-04","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議案名稱":"「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6/LCEWA01_0905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6/LCEWA01_0905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06_0000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77/10843008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6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4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9人「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陳雪生"],"連署人":["王育敏","張麗善","徐榛蔚","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楊鎮浯","孔文吉","高金素梅","許淑華","蔣乃辛","曾銘宗","陳宜民","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52號委員提案第21733號","提案編號":"252委21733","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陳雪生等16人，有鑑於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職前訓練之立法目的主要係為「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且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建築師法第七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及技師法第八條第一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等相關立法例，皆已肯認領有證書且具相關實務經驗者，即得申請執業登記。又實務上迭有反映，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資格者，未區分個別當事人是否已實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而具豐富經驗，一律規定均須接受6個月職前訓練，始得登錄執業，造成部分已具備豐富法律事務工作經驗者，尚須辭職參與職前訓練，已嚴重影響其職涯規劃與家庭生計，而有限制過當之疑慮，爰提出「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n\n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n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7","說明":"一、查現行第二項採職前訓練之立法理由：「參考美國部分州法制及我國會計師法第九條立法例，採職前訓練為律師登錄執業之要件，旨在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惟曾任推事、檢察官、軍法官者，已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故可免受職前訓練，准予逕行登錄」，其目的主要係為「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因此，如已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定年限以上，應肯認已具豐富實務經驗，而得免受職前訓練。\n\n二、再查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建築師法第七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及技師法第八條第一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等相關立法例，均已肯認領有證書且具相關實務經驗者，即得申請執業登記。\n\n三、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得免受職前訓練之事由。\n\n四、第四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n\n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n\n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n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n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二年以上。\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法務部認定主要法律科目累計二年以上。\n四、其他經法務部認定在公、私立機關（構）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累計二年以上。\n第二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20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320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320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320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