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418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418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16:22+08:00","提案日期":"2018-04-27","最新進度日期":"2018-05-01","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0/LCEWA01_0905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0/LCEWA01_0905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10_0003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張廖萬堅","江永昌","高志鵬","李俊俋","余宛如","吳玉琴","吳思瑤","管碧玲","呂孫綾","李麗芬","鍾孔炤","鍾佳濱","王榮璋","蘇治芬","邱泰源","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會期":"09-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27","2018-05-01"],"會議代碼":"院會-9-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1935號","提案編號":"618委21935","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台股將爆發下市出走潮之傳聞不斷，而現行法律關於上市公司併購後的下市條件，與國外相比，仍過於寬鬆，為保障小股東權益，爰擬具「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香港，將同意下市門檻調高為四分之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年來產業西進日盛，據聞有多家企業計劃自台股下市，屆時恐將引發下市潮，令人擔憂。考量上市（櫃）公司因決議合併而至下市（櫃）對股東權益影響甚大，爰參酌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股東決議相關規範，要求上市（櫃）公司與非上市（櫃）公司合併、且以後者為存續公司之案件，其股東同意門檻提高為四分之三。","對照表":[{"law_id":"08107","law_name":"企業併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n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n\n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有關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n\n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n\n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存續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law_content_id":"08107: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三項。\n\n二、近年來產業西進日盛，據聞有多家企業計劃自台股下市，屆時恐將引發下市潮，令人擔憂。考量上市（櫃）公司因決議合併而至下市（櫃）對股東權益影響甚大，爰參酌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股東決議相關規範，要求上市（櫃）公司與非上市（櫃）公司合併、且以後者為存續公司之案件，其股東同意門檻提高為四分之三。","修正":"第十八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n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n\n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有關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n\n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n\n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與存續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虞或存續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18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18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18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18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