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517070201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517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03:13+08:00","提案日期":"2018-05-25","最新進度日期":"2018-05-29","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14_00040/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馬文君"],"連署人":["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孔文吉","林德福","周陳秀霞","曾銘宗","蔣萬安","陳超明","柯志恩","林麗蟬","許淑華","賴士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2163號","提案編號":"225委2216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馬文君等16人，有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一段時間，納保官設立問題爭議不斷，許多民眾、團體及公會無不發出警訊。納保官由財政部及各稅捐機關職員轉任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亦有「官官相護」之疑慮。爰此，本席提案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保官之組成應由專家及學者擔任，以保障民眾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5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於106年12月28日實施。\n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中明訂財政部於全台五區國稅局、地方稅捐機關及關務署設置165名納保官，由各區稅局內的「自己人」中挑選10年以上工作經驗、考績良好者擔任，2年1任，然國稅局長期遭人民詬病恣意開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稅單開越多獎金拿越多且無懲處退場機制，民怨已深，如今還要球員兼裁判來「保護人民」，實屬不當。\n三、爰此，本席提案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保官之組成應由專家及學者擔任，以保障民眾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n\n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n\n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20","說明":"另增訂納保官組成應由具財稅或會計背景之專家及學者擔任，若維持稅捐稽徵機關成員轉任則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修正":"第二十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置若干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組成應聘任具財稅或會計背景之專家及學者，其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