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517070202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517070202400","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03:51+08:00","提案日期":"2018-05-25","最新進度日期":"2018-05-29","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14_00054/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黃偉哲","邱志偉","王定宇","吳玉琴","李麗芬","吳焜裕","呂孫綾","李俊俋","陳曼麗","邱泰源","郭正亮","尤美女","鍾佳濱","蔡培慧","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2177號","提案編號":"1539委22177","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鑑於智慧製造已是國際發展之趨勢，考量配合台灣產業轉型、升級所需，為鼓勵企業投資提高競爭力，投資智慧化機械設備、導入智慧製造。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可適用之租稅優惠包括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九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目前未有專門針對智慧化設備投資及導入智慧製造之相關租稅優惠。\n二、因應全球工業4.0發展之趨勢，且智慧機械為政府推出5+2產業創新計劃之重點項目，為加速企業投資智慧化機械設備，導入智慧製造，發展智慧機械產業，並協助企業進行產業升級與轉型，故有增訂之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企業投資智慧化設備及導入智慧製造，參照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關於研發投資支出之規定，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與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之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相關規定，爰比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研發投資支出之規定，增訂第十條之一智慧化機械設備與智慧製造投資抵減之規定。","增訂":"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智慧製造，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化機械設備及導入智慧製造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2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2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2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7070202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