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927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927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6-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0:57:43+08:00","提案日期":"2018-10-05","最新進度日期":"2019-05-06","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603_0003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976/10823009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5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李麗芬等18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榮璋等18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教師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80311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9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1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教師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9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11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教師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陳亭妃","莊瑞雄"],"連署人":["黃秀芳","趙正宇","邱志偉","蔡適應","邱泰源","吳焜裕","陳賴素美","何欣純","郭正亮","管碧玲","鍾孔炤","蘇巧慧","江永昌","洪宗熠","林淑芬","吳玉琴","蔡培慧","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2319號","提案編號":"1559委2231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莊瑞雄等20人，為考量到教師及兒童、青少年間的高度關聯性，並提供學生免於恐懼之教學環境，致校園獲得社會及家長信賴，爰出「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教師的不適任資格，增加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俾利周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就學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n\n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n\n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n\n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n\n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n\n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3-12-24-修正:17","說明":"為考量到教師及兒童、青少年間的高度關聯性，並提供學生免於恐懼之教學環境，致校園獲得社會及家長信賴，爰修正本條文，就教師的不適任資格，增加「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俾利周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就學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n\n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n\n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n\n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n\n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n\n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n\n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n\n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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